【摘要】据参与过讨论的相关人士介绍,2013年6月,有关草案就已成型。但由于在发布形式上有不同考虑,一直未发布。直到8月,为保障有较高的法律效力,最终确定以国务院行政法规形式发布,并在经修改后于10月先征求与私募基金直接相关的13个部委的意见。
在征求完13个部委意见后,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起草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送审稿)及其立法说明(以下简称《条例》),已上报至国务院。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受理《条例》,并已将《条例》送审稿送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若干市场机构征求意见。汇总意见并修改完善后,将公开征求意见。
私募基金管理法规将首次引入合格投资者标准、VC将比其他私募基金实行更宽松的差异化监管、首次引入从业人员诚信系统建设等,均在此次《条例》中体现。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PE、VC正式纳入证监会统一监管,统称为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并首次被明确界定为“金融机构”。
慧择提示: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向功能监管迈出了实质性步伐。“受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各类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条例”,这意味着,券商、基金子公司、保险等直投业务也将纳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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