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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保险迎来新变化

更新时间:2017-08-25 12:04
前两年,一家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游客在海滩游泳时意外身亡。尽管保险公司为其赔偿了旅游意外伤亡保险金,但遇难游客的家属仍把旅行社告上法庭。经审理,法院判决旅行社又分别为遇难者家属赔偿6900元和4900元。类似这种要求“双重赔偿”的案例时有发生。
  
  据介绍,目前旅行社普遍实行的是关于“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规定。此规定执行4年以来,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减少了由于偶发事故引起的重大投诉,从经济上保证了事故善后处理的顺利进行。
  
  但时过境迁,由于旅游意外保险是由人寿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在我国财产和人寿保险分业经营后,旅游意外保险已不囊括游客的财产保险了。再加上目前旅游意外保险自身定位不清,不同的保险公司对这项业务有不同的条款和解释,如游客在旅行途中因意外事故引起人身伤亡、急性病死亡、死亡处理费或遗体遣返费、游客所携带的行李丢失、损坏、被盗以及由第三者责任引起的赔偿等,在认定上均不统一。有的保险公司将急病意外死亡局限于冠心病发作等,而痢疾、发烧、重感冒、甲肝、癫痫发作、各种急性炎症等一律不算。甚至有的旅客贵重物品丢失、途中被抢劫等均不在承保之列。因而,游客出险获得保险赔偿后,仍然追究旅行社的责任,经常出现旅行社、保险公司、旅游者三方尴尬的局面。
  
  另外,目前保险公司对不参加旅行社的个人旅游者不办理旅游意外保险业务,使得许多自助或半自助旅游者享受不到保险的权益。
  
  为了规范和发展旅游保险市场,国家旅游局规定,从9月1日起,将按新的《旅行社投保责任保险规定》执行。据了解,此举有三个重要变化,一是旅行社将由原来给游客投保变为给自己投保,也就是说,按过去旅行社实行的旅游意外保险,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都是旅游者本人,旅行社只是充当了保险代理人的角色。而将要实行的旅游责任保险是旅行社为自己投的一份保险,即被保险人“换位”。如果因旅行社的过失或疏忽造成旅游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为旅行社承担经济责任,解除了旅行社的后顾之忧。
  
  二是保障范围有所扩大。以前旅游者通过投保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只能得到人身险赔偿。旅行社投保责任险后,不仅旅游者的财产损失得到了保障,而且对人身险也有新的规定。即国内旅游者每人赔偿限额不低于8万元;入境、出境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不低于人民币16万元,这无疑对游客来说是件好事。三是组团社和地接社均要投保,这样可避免“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推诿行为,并保证了各旅行社的合法权益。
  
  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在以往强制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时,保险费大多摊在旅游费用里,弱化了旅游者的投保意识。据介绍,在我省许多景区、景点代卖人身保险时,由于是单独扯单,甚至有些旅游者认为是乱收费。9月1日以后,旅游意外保险完全属自愿投保范畴。采访中,记者发现,很多旅游者对将要实行的旅行社责任险的认识仍存在一定的误区,认为有旅行社投保了,自己就不用买旅游意外保险了。其实,旅行社投保责任险只是转嫁了旅行社的风险,在旅游过程中发生意外,如果不是旅行社的责任,旅游者根本得不到赔偿。
  
  因此,有关方面提醒旅游者不能再像以前那样,单纯依赖旅行社给自己上保险,而应根据个人需求主动买保险,这样就有了双重保障。例如一位游客出境前购买了个人保险,一旦旅途中出了意外事故,这位游客不仅可得到起码16万元的赔偿金,还可得到其所投险种的赔偿金。多爱自己一些,给自己保个险,这才是现代旅游者的最佳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