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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市场行为监管面临哪些新形势

更新时间:2017-08-26 00:28

  【摘要】随着保险市场不断地发展,保监会先后采取了一些措施来规范保险市场行为,由于保险市场是不断变化的,面对新的保险市场,又给保监会政策的制定带来哪些挑战呢?保险市场行为监管面临哪些新形势呢?

  保险市场行为监管面临的新形势
  出台专门性的文件,将保险市场行为监管纳入保险法律法规体系中;严重查处保险市场行为违规的组织和个人,警示市场违规行为主体;加大保险市场行为监管政策执行力度,利用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新闻媒体全方位管控。但是由于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复杂多变、保险市场竞争日渐激烈等原因,我国保险市场行为监管也开始面临新的发展形势。

  宏观经济金融环境复杂多变
  “十二五”开局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势头总体良好,但也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国际政治经济不确定因素增多,世界经济增速回落、复苏乏力,国际金融危机还在深化蔓延,地区形势复杂多变,同时国内社会经济发展的不稳定因素仍然存在。这些宏观经济金融形势都会对当前的保险市场行为监管带来影响。一是保险市场主体发展压力增大。如果欧美等发达国家经济继续保持低迷状态,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削弱外需,减少出口,这样会造成我国国内经济的放缓发展,进而影响我国保险业务的发展。二是保险市场风险防范压力增大。一方面,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使金融风险更便利的实现着跨境、跨地区、跨行业的传递,监管机构风险识别、预警和防范化解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另一方面,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货币政策、财税政策的调整,利率、汇率市场以及资本市场的波动,都将给保险公司的产品定价、资金运用、偿付能力等产生影响,相关风险也必将传递到基层保险机构,给保险经营带来不确定、不稳定因素;第三,随着金融创新和综合经营步伐的加快,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的合作竞争关系逐步深入,建立安全有效的金融“防火墙”,防止系统风险的积累和爆发,对保险业风险防范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第四,劳动力成本和企业经营成本的上升,房地产市场、民间借贷等领域的风险和隐患,对保险业营销队伍稳定以及防范集中退保风险提出挑战。

  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突出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成熟和政府监管力度的不断增强,保险主体的经营理念、发展模式、服务水平以及市场竞争行为在很大程度上都有了积极的变化,国家保险政策、法律法制、舆论宣传等外部环境也日渐改善。但是,保险行业内部的不和谐、不规范现象仍然大量存在,社会大众和舆论对保险行业的负面印象尚未消除,保险行业的生态环境仍不甚理想。一是保险行行业社会形象亟待提升。目前保险行业因发展中备受社会诟病的诚信问题已经形成了“三不认同”的社会形象:消费者不认同、从业人员不认同、社会不认同,究其原因,还是“三低三乱”造成的,行业自律意识低、从业人员素质低、理赔服务意识低的“三低”行为使得保险行业发展中的生命线——诚信始终得不到真正有效的保证;宣传导向乱、媒体炒作乱、竞争行为乱的“三乱”行为使得保险社会口碑无法理性树立,市场行为主体经营混乱。二是发展模式急需转型。保行业的竞争呈现出白热化状态,市场主体众多,外资企业进驻,市场持续低迷,让整个保险行业在2009年就开始进入到严冬季节,因此行业主体在规模效益目标上面临巨大压力,再次导致了部分保险公司采用片面追求规模的粗放型的经营策略,以保费论英雄的经营思路和考核导向下,基层机构不得不通过牺牲合规经营来达成保费目标,业务发展也一度因为投入高、成本高、消耗高,但是效率低等原因最终只能保证规模,无法实现效益,同时在在管理强化、产品创新、服务改善、内控合规等核心竞争能力方面普遍不强,保险创新滞后,覆盖面不宽,业务结构不合理,一些领域的过度竞争与广阔领域的服务空白并存,不能充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保险的需求。三是行业人才队伍建设严重滞后。保险业作为人才密集型产业,其赢得市场竞争的关键也在于赢得人才的竞争,所以目前在我国保险业中,人才资源已成为最重要的战略资源之一,人才在市场竞争中越来越具有决定性意义,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整体行业水平的提高和基层机构建设的完善,保险行业人才的建设得到很大提高,但是纵观整个行业人才队伍情况,仍然存在着严重问题,主要体现为:人才结构不合理,数量和质量不匹配;培训体制不完善,人才价值不能提到充分发挥;管理体制不健全,人才流动不规范。

  保险监管自身面临的挑战增多
  自1998年年保监会成立以来,经过十四年的发展,全国保险监管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仍存在很大问题:一是监管理念上,对保险行业行为监管的目标定位模糊,无法真正意义上把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问题放在监管的突出位置,不愿监管、不敢监管和不会监管等思想仍然存在。二是监管能力上,部分监管工作人员缺乏与时俱进、不断学习的态度和能力,金融保险专业知识相对缺乏,政治水平不高,组织协调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不强。三是监管责任上,个别监管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对市场和被监管对象情况不清,监管缺乏有效性。四是监管范围上,部分领域的监管仍存在空白,监管体制上存在空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不够,缺乏却消费者权益的必要保护。五是监管法规上,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保险法和部门管理规章制度以及保险监管指标体系三个层次的法律体系,但是仍然缺乏专门针对保险消费者保护的基本立法,严重影响着对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证。

  慧择提示:通过以上信息我们可以获知,新事物都是在不断变化的,保险市场也不例外,如果能够及时制定正确的策略加以引导,保险市场便会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更多最新保险资讯,尽在慧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