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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保险新政策解读

更新时间:2008-12-18 16:58

近日,中国保监会和国家旅游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旅游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

  发展滞后

  近年来,我国旅游业快速发展,旅游人数规模巨大,旅游各环节中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法律风险和违约责任等风险日益突出。

  然而与之相对的是,旅游保险市场的发展却一直不尽如人意。主要表现在:游客和旅游经营者的风险意识普遍不足,旅游保险投保率不高;旅游保险机制不健全,市场竞争不规范;旅游产品不丰富,服务水平有待提高。

  因此,深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是保险监管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

  加强合作

  《意见》提出,旅游保险工作目标是“十一五”期间,要逐步建立起符合现代旅游业发展需要的旅游保险制度,初步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旅游保险发展机制。

  而在对于旅游保险工作机制的规定中,《意见》最大的亮点就是“旅保合作”制度的创新。《意见》规定:保险监管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与合作,建立数据共享、信息互报和定期沟通的工作制度,共同推进旅游保险工作发展。

  对于“旅保合作”的重点内容,保监会主要规定了三点,一是加强对旅游保险工作的领导,把发展旅游保险纳入各自的重要议事日程,有相应的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旅游保险工作。

  二是加强工作沟通交流,共同开展旅游保险重大问题调查研究,研究制定旅游保险政策,及时解决旅游保险发展中的问题。

  三是加大旅游保险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出游的保险意识,提高消费者对旅游保险的认同度。

  纠纷处理多元化

  旅游保险虽然价格不高,但发生纠纷的概率丝毫不比其它寿险低。某业内人士表示,旅游保险因为种类多,比如旅行社责任险,旅游意外险,高危运动保险等,而各家的条款又不尽一致,导致出险后双方就是否予以赔付以及如何赔付等不易达成一致,从而发生纠纷。

  而此次《意见》中对于纠纷处理的关键词为:多元化,即探索建立多元化旅游保险纠纷调解机制。《意见》规定,探索建立由旅游、保险和法律三方专业人员组成的专业化旅游保险纠纷调节机构,逐步形成当事方协商、纠纷调解机构调解、仲裁和诉讼等不同层次的多元化旅游保险纠纷处理机制,快捷有效地处理旅游保险中发生的各种纠纷。

  完善产品体系

  和保险业相似,我国旅游业的发展也是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起步,但发展至今,旅游形式已经充分多样化,跟团游,自助游,探险游,自驾游,各种新奇的旅游方式层出不穷。而这也从另一方面要求旅游保险及时更新,跟上旅游业的变化。

  本次《意见》中针对完善旅游保险产品体系的问题,也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着力完善旅行社责任保险;二是改进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三是要大力发展新兴旅游保险和特种旅游保险;四是积极推进旅游各环节保险。

  例如,在对大力发展新兴旅游保险和特种旅游保险的规定中,《意见》提出,对自驾车、自由行、自助游等新兴旅游业态,要在其开发推广过程中,加强旅游与保险的合作,提前做好新兴旅游市场的风险管控工作。要深入研究老年旅游、滑雪、探险、漂流等特种旅游类型的风险特点,积极开发相关的特种保险产品,为旅游业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