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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保险强制险种诞生

更新时间:2008-12-18 16:49

旅游保险一直是旅游活动中一个重要的环节,不仅关系到旅游者、旅行社的切身利益,也影响着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业的整体形象。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和旅游者保险意识的增强,我国旅游保险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意外险”到“责任险”的过程。


3月26日,国务院法制办对《旅行社管理条例》有关“旅游意外保险”的含义作出解释:“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其含义是: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至此,旅游行业内部一直争论的“旅游意外保险”(以下简称“意外险”)和“旅行社责任保险”(以下简称“责任险”)两者的关系有了一个权威的解释。今后,“责任险”将取代“意外险”成为旅游活动中的强制险种。


   我国旅游行业最初推行的强制保险是“旅游意外保险”。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第205号令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对旅行社投保“旅游意外保险”首次提出了要求,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1997年9月1日起施行的《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第二条对“旅游意外保险”的定义作了明确界定,指出旅游意外保险是指旅行社在组织团队旅游时,为保护旅游者的利益,代旅游者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一旦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按合同约定由承保保险公司向旅游者支付保险金的保险行为。  
 “旅游意外保险”制度的实施,在保险业刚刚起步的中国,对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推动旅游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保险法》的颁布实施及对旅游保险认识的深化,“旅游意外保险”已经不能适应飞速发展的旅游业的需要,推行“旅行社责任保险”势在必行。首先这是与《保险法》衔接的需要。旅游意外保险赔偿范围包括人身赔偿和财产赔偿两方面,这与《保险法》第九十一条关于“同一保险人不得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的规定相冲突。因此,笼统推行旅游意外保险不具有现实操作性。二是保护旅游者及旅行社双方权益的需要。“旅游意外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游客本人,旅行社仅是“旅游意外保险”的代办人。按照2001年5月15日,国家旅游局第14号令发布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要求旅行社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因此,由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发生旅游意外事故时,游客除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外,还可以依旅游合同继续向旅行社索赔,“双重索赔”的现象和纠纷屡有发生。   
从有关保险的定义及相关法律规定中我们不难发现,“意外险”和“责任险”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险种。一是投保人不同。投保人是指与保险
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意外险”的投保人是旅游者,旅行社只是代收代交保险费,相当于代理人。在旅游合同中旅行社可以直接将保险费列出,让游客支付。而“责任险”的投保人就是旅行社,保险费由旅行社支付,计入其成本;二是被保险人不同。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事故发生后,旅游者享有“意外险”的保险金请求权,即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旅游者本人;旅行社享有“责任险”保险金请求权,即旅行社仍然要履行对旅游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只是就约定金额向旅行社支付保险金;三是投保范围不同。旅游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下列赔偿:1、人身伤亡、急性病死亡引起的赔偿;2、受伤和急性病治疗支出的医药费;3、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所需的费用;4、旅游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丢失、损坏或被盗所需的赔偿;5、第三者责任引起的赔偿。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范围包括:1、旅游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2、旅游者因治疗支出的交通、医药费赔偿责任;3、旅游者死亡处理和遗体遣返费用赔偿责任;4、对旅游者必要的施救费用,包括必要时近亲属探望需支出的合理的交通、食宿费用,随行未成年人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行程延迟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赔偿责任;5、旅游者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所引起的赔偿责任;6、由于旅行社责任争议引起的诉讼费用;7、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可以看出,“责任险”除了包括“意外险”规定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外,还包括了相关费用,如必要的施救费用、诉讼费用等。特别是在“意外险”的投保范围不能完全落实的情况下,“责任险”更全面、更具有操作性。此外,两者在保险金额、期限、投保和索赔程序等方面均存在差异。  

 综上所述,“旅行社责任保险”符合旅游保险管理的实际需要,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完善的旅游保险体系,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从《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险规定》的执行情况来看,由于进一步理顺了保险各方的法律关系,更有效地保障了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广泛拥护。“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实施是旅游安全体系中重要的一环,它将成为保障各方利益的有力后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