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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贷款申请要警惕四大常见风险

更新时间:2014-04-01 14:58
  【摘要】农村贷款业务在帮助农户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而由于目前我国农村贷款体系尚未构建完善,部分信用社或者信贷员的违规放款导致农村贷款业务在办理过程中风险重重,进而给广大融资者增添了一份融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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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贷款风险一:到期回笼率低,本金风险大
  农村大额信贷的到期回笼率低,多次转贷隐藏着贷款沉淀风险。从近期调查的桂林某信用社大额贷款来看:虽然均坚持按月收息,无利息结欠情况。但贷款风险主要来自于贷款本金的损失。该联社2004年发放了50万元以上的大额贷款2.1亿元,到期回笼率不到百分之五十,基本上是通过还息转本的形式表现其占用形态正常的,其潜在风险显而易见。截止调查日,该社大额贷款到期回笼率仅为68.9%。

  农村贷款风险二:一户多贷,风险隐性化
  一户多贷就是一个贷款户在多个信用社贷款。如贷款户张某在A信用社贷款10万元,同时在B信用社贷款20万元;贷款户李某在C信用社贷款100万元,同时在A信用社贷款49万元,该类贷款不符合贷款通则的规定,且不便于两社管理。再则盘活老贷靠“贷款转期”,即贷款到期后,信用社将未归还的和新投放的打包在一起,与客户重新签订贷款协议,使有些贷款户就由最初的几万贷款变成目前的上十万、甚至百万。就目前来看,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各信用社间贷款信息未能沟通,加之上级管理部门或银监部门工作的的信息不对称,一户多贷的情况往往难以发现,风险更为隐蔽和集中。

  农村贷款风险三:违规操作导致清收难
  信用联社对每个信用社都规定了一个贷款权限,对某些超权限不符合规定的贷款,有的信用社明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不会批准,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来逃避上级和银监部门的监管。如全家人以不同名义在信用社分别立据贷款,丈夫立一张据借3万元,妻子立一张据借3万元,儿子立据借3万元,单户看起来,笔笔贷款在放款权限内,其实这种做法只是对“贷款权限的变通”,属于间接超权放款,结果是单户贷款严重超比例。还有的信用社对没有偿还旧借贷款的客户又新加放款,或者同一天给同一人发放多笔贷款。更甚者,有的信贷员在发放贷款时拿原则做交易,以贷谋私,致使信用社对其潜在风险无法及时识别、准确判断,不良贷款“前赴后继”。
  违规放贷的直接后果是清收工作苦不堪言。四川达县新桥信用社为了清收盘活不良贷款,将清收工作与全体员工工资挂钩。此外,违规放贷操作中,借款合同、抵押担保手续往往不规范,导致执法部门在处置抵押物时也非常棘手。

  农村贷款风险四:追求规模,风险集中化
  为片面追求所谓的经营效益,目前部分农信社将贷款集中投向一户或几户企业和个人,甚至与国有银行争抢大企业、大客户。以桂林辖区农信社2005年6月底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为大额贷款统计口径,大额贷款余额为16.53亿元,占比为29%,占比超过40%的有3家联社,占比超过30%的有五家联社。有的农信社贷款向部分行业集中的情况较为普遍,尤其是在
  小水电、房地产等当前热门行业上投放过猛,形成新的风险集中隐患。据统计,截止2004年6月底,桂林辖区农村信用社在小水电项目上的贷款余额高达5.12亿元,占比为10%,其中有三个联社的占比高达20%以上,而且绝大多数贷款是投向装机容量低于3000KW的小水电站项目。行业贷款较为集中,一旦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这些贷款就可能形成较大的风险隐患。
  地方企业客户的贷款往往存在行政干预因素,使清收工作障碍重重。如武穴联社分账管理贷款中10户大额贷款总额过4000万元,占比24%,基本上是地方行政干预发放,对这些贷款清收不敢轻言依法清收,部分起诉贷款,在审、执过程中,法官受行政的干扰或人情、利益的左右,导致信用社赢了官司赔了钱,依法清收陷入两难的境地。

  慧择提示:农村贷款在办理过程中难免会面临着以上所述的四大主要风险,广大借款人在关注农村贷款业务办理问题的同时勿忘树立风险意识,在构建投资方案时搭配一份理财保险不仅可以分散融资带来的高风险,同时还可以获得一定的保障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