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我们现实生活中,一些朋友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保险缴费出现中断,事后想补缴却“无能为力”,针对这种情况,烟台市出台了保险费补缴的相关政策。
25日,笔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从3月份开始,原已参加过烟台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须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可根据中断缴费年度按“自后向前”的原则进行补缴,补缴时间最早不得突破2002年1月1日。
据悉,补缴的险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符合中断缴费补缴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中断缴费年度的最低缴费基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应按规定征收利息或滞纳金,确保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具体办法为:符合条件人员补缴2002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社会保险费,按规定加收利息;补缴2011年7月以后的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分段确定:2005年12月31日前为26%、2006年1月1日后为20%;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5.6%。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办法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即2005年12月31日前按11%记账、2006年1月1日后按8%记账。
此次新政是“从无到有”的改变,而此举的目的是为防止因为保险费而影响退休等问题的发生,“通俗一点讲,很多人会因为保险费的缴纳年限不够而延迟退休,这个新政出台后很多人可以通过补缴来解决问题。”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说。
慧择提示: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费万一有中断情况仍可以进行补缴,这体现了保险缴费的灵活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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