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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有望今年落实

更新时间:2017-08-27 06:20
  【摘要】昨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开幕会上,明确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健全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机制”纳入2014年的重点工作。所以存款保险制度有望在今年落实。

  模式选择“早期纠正”共识
  存款保险制度的提出在我国也颇有历史,从1993年被正式列入国家金融体制改革的任务单,距今已有超过20年的时间。如今,中国的利率市场化脚步加快,银行市场化转型推进,给迟迟未亮相的存款保险制度施以“压力”。
  “不能再拖了。”正如一位机构分析师对《第一财经日报》表述的,市场也期待存款保险制度的落定,能够顺滑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
  经过多年的知识普及,依据国际经验,存款保险制度有“付款箱模式”、“成本最小模式”和“风险最小模式”,究竟哪一款更适合中国的金融环境?
  前两种模式基本上属于事后保险模式,而第三种则带有审慎监管模式。根据部分行业人士和相关专家的共识,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可能最终落脚在监管的模式上。
  对于模式的选择,北京银行董事长闫冰竹在今年“两会”的相关提案中建议“分步走”,先期设立存款保险基金,逐步从“付款箱模式”向“成本最小模式”或“风险最小模式”过渡。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是否应带有“早期纠正”功能,此前业内也有诸多讨论。央行副行长刘士余就曾公开表示,赋予存款保险基金或者存款保险基金的机构对投保机构“早期纠正权”,防止一部分机构将来会出现烂账。
  据刘士余分析,“早期纠正”即投保机构的资本充足率低于一定水平或者出现重大资产损失导致资产迅速下降的时候,存款保险公司或存款保险公司的机关有权对投保机构进行早期纠正。
  其中,包括在《商业银行法》的制度下接管的安排,甚至限制机构的业务,以防止投保机构风险进一步扩大。这样亦可以使银行的风险最小化,最大程度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中国实施存款保险制度,还是带监管的比较合适。”农业银行战略规划部研究员付兵涛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国际上监管模式一直在变化,中国可以先做一个存款保险基金,然后再逐步过渡到结合金融监管的存款保险制度。

  差别风险费率机制共识
  在业内人士看来,中国推行存款保险制度,强制性已经无可避免,最为关心的还是在存款保险费率的实施上。实际上,存款保险制度差别化费率也基本成为共识。
  “存款保险的费率机制,从国际上来看,还是差别化的费率会好一点,防范道德风险,体现公平。”付兵涛表示。
  根据国际经验,存款保险费率分为单一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单一费率是对投保机构按统一费率征收保费,差别费率则是根据银行风险水平来划定费率征收保费,例如,风险较高的银行可能会承受较高的存款保险费率。
  中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情况各不相同,五大行加股份制银行,大部分的银行是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还有仍处在改制阶段的农信社,发展参差不齐。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差别化风险费率机制,被认为符合中国银行业的发展业态。
  “小银行的风险普遍较高、评级较低,相应的费率就高,对其来说负担也不小,再加上利率市场化对小银行冲击更大,过高的费率会让其雪上加霜。”闫冰竹尽管也建议实施差别风险费率,但是在其提案中仍然表示出对中小银行的担忧。
  连平则认为,差别化风险费率实施确实会给一些中小银行带来较高的成本压力,但是他认为以现在整个银行的盈利水平,这些成本是可以接受的。
  “也并不是说小银行风险就一定大,会按照全面的风险评级来制定费率,相对还是很公平的。”付兵涛称。
  刘士余也曾表示,基于风险差别费率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将来好的银行不一定交,差的银行可能年年交。对于保费积累部分,占到整个投保存款的一定比例,就不会再向好的银行征收保费,而差的银行要继续交,这也达成了多部门共性的认识。
  对于这一比例,刘士余则提出了一个讨论值:一年存款保险基金占到整个存款保险总额的比例为1.5%~2%,不过这一比例还需论证。

  慧择提示: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经过多年来的探索与研究认为表示,中国可以先做一个存款保险基金,然后再逐步过渡到结合金融监管的存款保险制度,而且其在差别化费率也基本成为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