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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出台

更新时间:2017-08-26 03:54
  【摘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建立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受到重视。因此财政部、人社部联合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通知要求,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通知规定,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慧择提示:据悉《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将从7月起开始实施,届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可按规定办理制度衔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