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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衔接门槛为缴费15年

更新时间:2014-02-27 14:51
  【摘要】国务院要求即日起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并轨”,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我们来了解一下。

  衔接门槛为缴费15年
  最后参保地为待遇领取地缴费期间养老保险关系可转移。
  人保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职工、居民的养老保险衔接办法主要面对两类人群:一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在乡务农时参加的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城务工后参加的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二是城镇就业不稳定人员,未就业时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就业后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者是灵活就业人员,在两种保险制度之间交叉选择参保。
  按照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只要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就可以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如果不满15年,可以从城镇职工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最后参保地为待遇领取地
  参保人员无论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还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累计计算权益。该办法的出台,使广大农民工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可进可退”,进可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的待遇,退可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兜底”。两种制度衔接后,对于提高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考虑到上述两类人群一生可能会在多个地方流动就业,两种养老保险都参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内转移接续在缴费期间采取随走随转、实时办理的办法。领取时,最后参保地即待遇领取地。因此,需要办理制度衔接的参保人,需要先确定待遇领取地,办理制度内的转续,再办理制度间的衔接。

  缴费期间养老保险关系可转移
  昨天,胡晓义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对于已经先行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15个省份来说,参保条件、缴费标准、待遇水平等早已确定,参保人员更关心的是这一制度在全国普遍建立后,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问题。
  据介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已经按规定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慧择提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为15年,缴费期间可转移城乡养老保险关系。另外参保人可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养老保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