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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银监会联合下发银保新规

更新时间:2014-02-24 14:20
  【摘要】银行存单变保险一直是银保渠道投诉的“重灾区”,为了减少因银保误导而造成的退保纠纷现象,保监会联手银监会共同制定了银保新规

  对特定人群设投保门槛
  为了减少销售误导,银保新规特别强调,商业银行应当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根据评估结果推荐保险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有需求和有承受能力的客户。其中,最大的亮点就是规定了老人和低收入等特定人群的投保门槛。
  银保新规要求,当投保人年龄超过65周岁或期交产品投保人年龄超过60周岁,以及投保人填写的年收入低于当地省级统计部门公布的最近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时,销售人员向其销售的保险产品原则上应为保单利益确定的保险产品,且保险合同不得通过系统自动核保现场出单,应将保单材料转至保险公司,经核保人员核保后,由保险公司出单。
  此外,在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时,若存在趸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4倍、年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20%,或月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月收入的20%等情况时,应在取得投保人签名确认的投保声明后方可承保。

  保障型产品占比不低于20%
  银保新规的另一大亮点是,要求“保障型保险产品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达不到这一要求的银行将被限期整改。”
  某保险公司代理人陈女士告诉媒体人,目前,银行销售人员推荐保险时,往往强调收益率,卖出的多是理财型保险,而保障型人身险往往成为点缀,大打高收益牌的误导销售频频上演。另一方面,目前保险公司销售过多依赖银行渠道,银保理财型保险销售过多,也造成分红险等一枝独大,违挬了保险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市场需求本质。
  银保新规要求,各商业银行代理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不短于十年的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不短于十年的两全保险、财产保险(不包括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代理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

  风险告知更明确
  “犹豫期”是指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合同的一定期限内,如不同意保险合同内容,可以提交申请并获得全额退保的期限规定。此前的犹豫期是10个自然日,而银保新规将银保渠道保险产品的犹豫期延长到了15个自然日。
  陈女士表示,延长犹豫期也是为了保护投保人权益。消费者必须对犹豫期高度重视,因为这15天的犹豫期是保障自己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犹豫期内,投保人要注意三点:一是要检视代理人对自己推荐的保险产品组合与自身的保险需求是否匹配;二是可以货比三家,检视所购买的保险产品的性价比;三是考量保险代理人的服务水准,如保险公司是否有电话回访、售后服务等。
  据了解,为了让消费者深入理解保险合同,规避风险,银保新规特别要求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单册封面用不小于三号的字体标明风险提示语及犹豫期提示语。同时,对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等理财型险种详细规定了风险提示语的具体内容,如分红保险风险提示语为“您投保的是分红保险,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慧择提示:银保新规规定银行网点应当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公示代理保险产品清单,不得使用“联合推出”或者收益率等类似理财产品的用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