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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存款保险的保障功能

更新时间:2017-08-25 11:59
  【摘要】存款保险作为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那么,什么是存款保险制度?如何看待存款保险的保障功能呢?

  存款保险适用对象是人们作为存款人借助储蓄方式存在银行的款项,表现为存款保险人在被保险银行无法履行其基于储蓄合同而向存款人支付存款义务时,先行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存款人予以赔付,然后依法向被保险银行进行追偿或者对其组织实施破产清算、重整以及其他资产处置行为的制度。

  如何看待存款保险的保障功能呢?笔者认为应当从存款保险的法律结构上分析其所具有的直接保障价值和根本的保障目标。存款保险的直接保障价值在于保险人依照存款保险合同而保障的是被保险人——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支付存款本息的能力,确保银行系统的稳定经营,维护银行业的社会信用度。而存款保险的根本目标,则是存款人的存款利益,提升社会公众对金融业的信心。正是在此意义上,存款保险制度与金融监管机关的审慎监管、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制度等构成“三道防线”的金融安全网。

  国务院早在1993年的《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要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此后,不仅成立了存款保险课题组,负责存款保险制度的论证和设计,还将《存款保险条例》的制定工作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为我国金融改革“保驾护航”。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精神,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是完善我国金融市场体系的具体任务之一,这意味着我国金融市场在经济体制改革全面深化的新阶段将迎来进一步对内对外扩大开放的局面。金融市场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便是其具体表现之一,即将银行业经营状况和信誉度的评价完全交给市场,实行利率市场化,并建立相应的银行业的市场退出机制。这当然可以调动银行业独立经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升金融市场的活力,促进银行业的公平竞争。但是,利率市场化也必然逐渐使各家银行的经营差异日渐扩大,导致银行业面临市场风险,甚至会使得经营不善的银行陷于破产境地而退出金融市场。出于降低市场风险,维持金融市场稳定的需要,应当建立在实行利率市场化的过程中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这已为很多国家适用存款保险制度的经验所证明。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显性的存款保险取代我国现有的隐性的政府保障,必然有利于推行利率市场化,并通过其处置问题银行规则的适用来完善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充分发挥其对金融改革“保驾护航”的作用。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构建我国金融安全网的重要举措。总结各国金融市场运作发展的经验,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其面临的市场风险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出于抵御市场风险的消极影响,减少甚至避免市场风险有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以维持金融市场良好稳定的经营秩序,建立金融安全网就成为必要的防范举措。各国的实践证明了由存款保险与审慎的金融监管、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三道防线”构成的金融安全网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保持社会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确实具有重要作用。仅用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近80年的运行经验就可予以证明。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美国共有42家银行倒闭,依赖其金融安全网却没有发生大规模的挤提现象。而我国的情况来讲,承担最后贷款人功能的中央银行正式成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而负责审慎监管的银监会则成立于2003年,尚缺少负责存款保险的保险机构。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就成为健全中国金融保险网的关键步骤。一俟存款保险制度出台,则可与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功能和银监会的审慎监管相互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实现金融安全网的社会功能,保障我国金融市场的安全高效运行和整体稳定发展。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有效手段。分析存款保险的法律结构,我们不仅要看到其在适用中的直接效果是提升银行作为付款义务人的支付能力,维护了银行的商业信誉和市场形象。更应当认识到存款保险的最终适用效果则在于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为,各国政府设计和运用存款保险的初衷,就在于借助保险人在存款保险中向存款人履行保险赔偿责任来弥补存款人因银行无力支付存款本息而遭遇经济损失,避免让广大金融消费者承受银行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市场风险,从而,实现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目标。可见,通过存款保险在金融市场上的使用适用,能够让社会公众对我国金融业树立信心,创造良好的金融市场环境。应当说,这才是建立存款保险的根本价值所在。

  慧择提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为我国金融改革“保驾护航”。是构建我国金融安全网的重要举措,也是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