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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应急救助被纳入深圳巨灾保险方案

更新时间:2017-08-25 03:41
  【摘要】深圳市巨灾保险制度由政府巨灾救助保险、巨灾基金和个人巨灾保险三部分组成。据悉随着深圳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核应急救助也会被纳入深圳巨灾保险方案

  深圳保监局内部人士称,核应急救助主要承担由自然灾害引发的核事故中,政府隐蔽、撤离、转移居民所发生的费用。但具体保额还在走相关程序,尚未对外公布。

  聚焦核事故中的居民转移
  人身伤亡救助主要用于由地震、台风、海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等巨灾救助中,核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尚不在该范围内。
  上述人士表示,将核应急救助纳入巨灾保险方案,主要是因为大亚湾、岭澳两座核电站均坐落于深圳,当地有保障核风险的需求。一旦出险,该救助可以为政府和居民提供最基本的应急保障。作为区域巨灾保障体系,遵循“广覆盖、低保障”的设计原则,核风险评估比较复杂,所以暂时只纳入核应急救助。
  深圳巨灾保险方案中,将建立区域性的巨灾基金,由深圳市政府每年再另外拨付一定的资金建立,并吸收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主要用于承担在政府巨灾救助保险赔付限额之上的赔付,赔付的范围和条件还未明确界定。
  上述人士认为,巨灾基金是对商业巨灾保险的有力补充,也会将核应急救助纳入其中,但具体还要等巨灾基金的细则公布。
  2011年日本福岛核电站因地震、海啸以及人为原因造成核事故。核电站周围2万多居民因为核污染物泄露而撤离,2名救援人员因核辐射而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00亿美元。
  一位核电保险人士表示,以现在的安全防护措施来看,一旦发生核事故,核电站以外发生大规模人员伤亡的可能性不大,关键还是在核泄漏发生时迅速转移当地居民。从这个角度来说,将核应急救助纳入巨灾保险方案实用且必要。
  在一个健全的核应急体系中,核保险应急制度占有不可或缺的位置。在核事故导致附近大量居民需要撤离和紧急救助的情况下,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应急程序立即响应,赶赴第一线开展理赔工作,保障受核事故影响的居民生活。

  中国核共同体风险分散不够完善
  在深圳巨灾保险方案中,并未纳入核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而目前,内地保险公司的普通保单中也都将核风险列为除外责任。该类风险主要由核电保险覆盖,不仅承保核风险造成的财产损失,而且还承保第三者损失。具体由运行中的核电站向商业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分为核物质损失险和核损害第三者责任险。
  核物质损失险主要承保各种核设施因自然灾害、核辐射等风险造成的物质损害和机器损坏。核损害第三者责任险主要承保各种核设施运营商为满足国家核损害相关规定而必须持有的保障金额,用于核事故发生后对第三方的赔偿。
  根据《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第三者损害的最高赔偿额为3亿元人民币,超出部分由国家提供最高限额为8亿元人民币的财政补偿。
  一位再保人士表示,一旦出险,上述额度难以满足索赔需求,欧美核电保险的第三者责任最高限额均达到10亿美元。在内地,无论是运营者的赔偿责任,还是国家的财政支持力度都不够。
  德国、日本、瑞士等国家实行更为严厉的核损害无限责任制,运营商必须购买强制性保险或提供强制性财务保证,限额不得低于规定要求,例如德国为25亿欧元,日本为1200亿日元,瑞士为18亿瑞士法郎。然而,即使是这样高的赔偿限额也无法满足一次核事故的赔偿额,日本福岛核事故造成的损失就远远高于其法定限额。
  目前,中国内地拥有运行机组15台,而在建和计划建设项目规模均位居世界第一。根据国际经验,选址安全是保障区域核安全的第一道屏障。我国核电站选址采用的抗震标准、防洪标准等相对于国际通用标准都做到了“高一级”设防。
  上述核电保险人士表示,即使设防水平很高,自然灾害等超限风险仍然存在,福岛核电站的核事故就是典型案例。我国核电站现在主要分布在沿海地区,面临着台风和风暴潮等灾害风险,所以核电站在做好风控措施的同时,也需要运用保险等手段确保可持续的风险转移。
  运营中的核电站一般向中国核保险共同体投保。中国核共体于1999年由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发起成立。目前已有22家国内财险公司和3家境外再保险公司的在华机构作为成员单位,2013年的国内净自留份额达到7亿美元。
  上述再保人士认为,中国内地核共同体的风险分散体系还不够完善。核保险准备金至今由成员公司自行确定、分别提取,没有实行统一的核保险准备金制度,也没有建立巨灾责任准备金。此外,巨灾责任准备金制度离不开国家税收政策的支持,依照国际通行惯例,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在提存期间应享受免税待遇。

  慧择提示:核应急救助主要承担由自然灾害引发的核事故中,政府隐蔽、撤离、转移居民所发生的费用。据悉将核应急救助纳入巨灾保险在内地尚属首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