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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巨灾保险制度处于不断完善过程中

更新时间:2014-01-04 11:00
  【摘要】一直以来,我国保监会就在积极地筹划巨灾保险,鼓励有条件地区开展试点工作。终于,云南、深圳地区开展地震保险试点工作已经获批。

  继2013年中国保监会批复深圳为我国巨灾保险首批试点地区之后,2013年12月30日《深圳市巨灾保险方案》经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巨灾保险制度在深圳率先建立。巨灾保险将以政府巨灾救助保险、巨灾基金和个人巨灾保险三种形式建立巨灾保障全覆盖,其保障的对象为灾害发生时处于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人口,含户籍人口、常住人口、以及临时来深圳出差、旅游、务工等人员。

  据介绍,深圳市巨灾保险制度是由政府巨灾救助保险、巨灾基金和个人巨灾保险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政府巨灾救助保险。由深圳市政府出资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用于巨灾发生时对所有在深人员的人身伤亡救助和核应急救助。第二部分是巨灾基金。由深圳市政府拨付一定资金建立,主要用于承担在政府巨灾救助保险赔付限额之上的赔付。且巨灾基金具有开放性,可广泛吸收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第三部分是个人巨灾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相关巨灾保险产品,居民自愿购买,主要满足居民更高层次、个性化的巨灾保险需求。

  深圳市巨灾保险制度作为“三位一体”的巨灾制度体系,搭建了由政府巨灾救助保险、巨灾基金和商业性个人巨灾保险共同组成的 “三位一体、有机结合”的巨灾保险制度体系,构成一个多方参与、有效的“巨灾防护网”。深圳市保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深圳市在巨灾保险制度上的先行先试,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开展了积极的探索。政府通过购买公共服务,将目前以政府财政为主的巨灾损失经济补偿模式,向以政府财政、保险赔付、巨灾基金等共同支撑的多元化模式转变,增强了抵御巨灾风险的能力。同时,政府充分发挥保险功能,以适当的财政投入,运用商业保险机制进行风险分散,撬动更高程度的社会巨灾保障,避免临时大额救灾支出对政府财政的压力,保障财政稳定。

  慧择提示:巨灾保险工作的试点有效的保障了巨大的自然灾害给我国带来的灾难,提高了人民的风险抵御能力。为了保障我国巨灾保险的顺利开展,我国政府还需要不断的宣传巨灾保险知识,完善巨灾保险的法制环境,争取国家的支持政策,推动将巨灾保险纳入国家综合灾害防范体系,提高我国巨灾防范和救助能力,逐步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