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退休养老金调整细则
更新时间:2017-08-25 14:00
【摘要】近日,山东省为了进一步提高本省的生活水平,保障退休人们的基本生活。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精神,结合本省的具体情况,对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做出如下调整。
一、调整范围
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水平和办法
(一)普遍调整。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第一部分每人每月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的调整系数乘以160元计算增加。各市(省直管企业)调整系数根据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养老金替代率和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确定(附件1)。
第二部分按2012年12月份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3.1%计算增加。
(二)适当倾斜。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给与适当倾斜:
1、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300元,副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15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提高160元。
3、201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定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提高30元、60元和100元。其中,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190元、100元和200元。
同时具备上述两项以上(含两项)条件的退休人员,可重复享受。
三、退职人员的调整办法
对符合条件的退职人员,按退休人员普遍调整的办法分两部分增加养老金。第一部分每人每月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退休人员标准的80%增加,第二部分按与退休人员相同的办法增加。
同时,对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的年龄条件的退职人员,参照该项对退休人员的规定执行。
四、资金列支渠道
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资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五、几个具体的规定
(一)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范围不含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企业建国前老工人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方法,另行研究制定。
(二)按本通知调整养老金的退职人员,是指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原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三)本人月基本养老金基数,按鲁劳社发[1999]8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一律计算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六、审批程序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养老保险工作管理规范、基础信息完全准确的,由负责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报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尚不具备条件的,可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办理。
慧择提示:山东省的这次调整极大的保障了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重视。推进未来社会养老事业的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