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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工伤补助新标准

更新时间:2017-08-26 12:10
  【摘要】为了能够真正的维护工伤人员的合法利益,保障工伤人员的权益。2014年1月1日起,国家开始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江苏省为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出台《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处理意见》),对工伤补助标准等问题给予了明确规定。

  《处理意见》明确,江苏全省各类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新纳入参保范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规定为全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为“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或者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按规定作出不认定为工伤(亡)或视同工伤(亡)的,应当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法律文书或司法部门生效裁判文书作为主要证据。

  从今年1月1日起,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含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般每人每天为20元。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应经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所需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般为每天150元左右。因伤情特殊需要选择非普通交通方式的需报经办机构同意。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从今年1月1日起,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仍按原省规定的标准,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办法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制定。

  慧择提示:工伤人员外出就医,可享受到170元的食宿补贴。职工在受伤时,可以拿着相关证明到相关部门领取政府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