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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分析

更新时间:2013-12-11 09:37
  【摘要】人身损害案件一旦发生,在带来人们沉重的思考的同时也涉及到了赔偿问题,而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一旦处理不当必然会引起纠纷问题。那么,大家在遇到这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问题时,该如何通过正当途径进行解决呢?下文将结合具体的案例对此进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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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例介绍
  学生张三、李四、王五系四川省邑县韩场中学同班同学,其家均为农民,而王五户口上在城镇。张三、李四平时关系相处较好。2003年12月15日(星期一)下午第三节课中张三与李四发生口角。第四节课后,因全校打扫卫生,班主任安排张三与李四及其他部分同学打扫教室,在打扫期间,张三与李四继续口角并发生轻微争斗,李四提出到学校操场单独"分高下",两人同到操场仍斗口未发生斗殴,张三即返回教室,李四去上厕所。其后王五将张三强拉去操场,并有同班的数十同学一同到操场,行走过程中,正遇李四上厕所返回,即张三及跟随的同学与李四面对面遭遇。在同学起哄中,王五从背后将张三猛推向李四,张三与李四两人互推形成打斗,在此过程中,李四踢中张三肩头及左上腹部,张三当即倒地呻吟,其他同学见状后将其送往大邑县韩场镇卫生院治疗。经检查,张三左脾受伤,当天转到大邑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外伤性脾破裂出血"并行脾切除手术于2004年1月15日伤愈出院。张三购有中保公司学平险,称自己不小心碰伤,中保公司邑县分公司进行调查后对其住院医药治疗费进行了理赔。其住院期间的其母护理费、生活费、生活费、交通费等费用李四的法定代理人均已承担。
  后由韩场镇司法所对本次事件进行调解处理,终因韩场中学、以及张三家人认为赔偿金额太低未成。后张三家人申请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五级伤残。张三将李四、王五以及韩场中学列为被告,向县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了民事诉讼,要求三被告给予民事赔偿。一审李四因家境困难没有聘请律师代理,只是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在庭审质证时,韩场中学所举证李四父亲签署的《安全责任书》,李四父亲当场指出该《安全责任书》没有见过,上面的签字也不是他的字迹。被告王五及其法定代理人未到庭参加诉讼。

  关于上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例,法院给出的判决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内,由被告李四的法定代理人原告80391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王五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邑县韩场镇初级中学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105元、实际支出费用1495元,共计4600元,由被告李四的法定代理人负担。
  被告李四家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在提出上诉过程中,一审法院以超过上诉期为由,电话通知上诉人到法院退费。上诉人即到成都中级立案庭反映,中院立案庭,即与一审法院电话联系,一审法官仍坚持其意见,并在电话中与中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后经中院直接与一审法院院长通话方解决这一问题。
  上诉人向成都中院提交请求对《安全责任书》作文检鉴定。在二审审理期间,成都中院召集本案当事人及代理人谈话,韩场中学校长陈述"由于上诉人家长疏于管理,致使《安全责任书》李四没有交给家长签字,而没有交回学校",而原审原告代理人作向二审法官证明"一审学校代理人确当庭出示该《安全责任书》,当时上诉人父亲看到就跳起来,提出了异议"、当二审法官将一审卷宗交给原审原告代理人看后,证明"该卷宗内没有此证据"。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一旦处理不当必然会引起纠纷问题,广大民众在遇到这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问题时,一定要寻求正当的解决途径。除此以外,作为受害者,还建议大家了解一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以便于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