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参保泰康人寿健康人生分红条款需要注意什么

更新时间:2013-12-10 10:33
  【摘要】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产品层出不穷。泰康人寿为群众推出保险健康人生分红条款。那么这款保险有什么样的特点呢?

  一、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和《泰康附加健康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累计保险费数额,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高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60%,本合同终止。

  二、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
  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三、保单红利
  保单红利的领取,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现金领取:您可以在保单红利派发日领取红利,如果您未能在保单红利派发日领取,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期间不产生利息。
  (2)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复利方式生息,并在您申请或者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四、现金价值权益
  (1)现金价值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现金价值不包括红利。
  (2)保单贷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
  (3)保险费自动垫交
  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4)减保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减保,将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按比例减少,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

  慧择提示:泰康人寿保险健康人生分红条款具有身故保险金和高残保险金,群众在投保时要注意看清免除责任,保障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