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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副行长称存款保险制度最晚明年春天推出

更新时间:2013-12-09 16:46
  【摘要】我国酝酿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已经20多年了,但是由于受诸多因素影响,存款保险制度一直未推出。近期从人民银行副行长处获悉,存款保险制度最晚将在明年春天推出。

  12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士余在搜狐财经论坛上表示,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具备紧迫性,“(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可能不是在今年冬天,就是在明天春天!”

  刘士余指出,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发布,其中的一句话——“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很有前瞻性,时隔20年,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已经具备。

  不会导致存款搬家
  作为存款保险制度研究跨部委课题组的牵头人,刘士余在搜狐财经《致敬变革者——我的时代我的国》论坛上指出,在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已经具备紧迫性,紧迫性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民营中小存款金融机构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在市场上很难得到健康的发展,而且出了风险以后也没有相应的保障机制。二是推进利率市场化的同时,必须为一部分不能适应市场化进程的金融机构做好准备。
  对于存款安全体系建立可能会导致存款搬家,刘士余强调,实证考察海外各国的经验,尚未发现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导致存款搬家的现象。
  刘士余指出,课题组已达成共识,要建立覆盖所有存款金融机构的、统一的存款保险制度。也就是说,所有存款金融机构必须参加存款保险计划。
  针对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金融机构怎样退出市场,如何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刘士余指出,“从国际标准来看,存款保险大体要覆盖90%存款人的存款,或者说所有人的存款平均起来应当有90%左右能够得到赔付。”这是国际存款保险协会总结112个国家和地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时候,参照经济学实证得出的参数。
  对于中国的参数应该是多少?刘士余表示,中国不太可能在同一时间有那么多存款金融机构倒闭,不太可能出现倒闭后“砸锅卖铁”来赔付存款人利益的情况。因为关门清盘的成本比较高,一般比较成熟的做法是其他机构接管。
  因此,在我国,存款类金融机构优胜劣汰的“劣汰”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高管层,二是所有者。二者中间通过保险基金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经过清理整顿,然后清产核资,最后确定对接收有问题金融机构的接手人进行的必要补偿。其中,金融服务不中断,只是换了高管层和股东。
  “另外,我们国家把保险标准定得高一点,有利于公众对存款保险体系更加信任。”刘士余说。

  差别费率可防范道德风险
  刘士余谈到,推出存款保险要解决道德风险的问题——不是解决社会公众的道德风险,而是要解决金融机构高管层的道德风险,也就是说要建立差别化费率。因不同机构的资产质量管理水平不同、盈利能力不同收取不同的费用,这就是差别费率,这也是跨部委研究组、多部门共性的认识。
  按照差别费率,保费是不是就无限期收下去?存款保险基金的积累和被保险的存款之间要不要建立一个上限?对此,刘士余指出,“将来(风险评级)好的银行不一定交(保费),差的银行可能年年交,这也达成了多部门共识。”国家存款保险基金占到整个投保存款的一定比例的时候,就不再向好的银行征收保费,或仅象征性交费,但差的银行要继续交。
  “至于具体比例,一年的存款保险基金占到整个存款保险总额的1.5%还是2.0%,还有待多方论证,然后由国家决策层面判定。”刘士余表示,所有存款保险机构都纳入进来,对不同的风险机构征收不同的保费,即实行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
  差别费率还有一个功能,应赋予存款保障基金或者存款保障基金的管理机构对投保机构有早期纠正权。
  尤其是对存款保险机构,其资本充足率低于一定水平或者出现重大资产损失导致资本充足率迅速下降的时候,存款保险公司或者存款保障基金管理机关有权对这家机构进行早期纠正。其中包括在《商业银行法》的制度下接管的一些安排,甚至限制这个机构的业务。这些都应在存款保险制度的架构安排下,通过监管部门有机协调,能够更好地保证存款人的利益,促进民营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促进包容性金融的增长。
  “存款保险制度总体来讲应作为中国国家金融安全制度或者保证金融稳定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是实现不同资本进入存款类金融市场实现公平竞争的保障。”刘士余说。

  慧择提示: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保障储户的财产安全,维护金融秩序稳定。希望我国能够尽快推出存款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