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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呼吁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实行实名制

更新时间:2017-08-26 08:27

长途大巴出严重车祸 死难者难获保险赔偿

近日,黑龙江省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致多人死亡。有关部门在进行善后处理时遇到了难题:因个别死伤者车票没有找到,因而无法确定这些乘客是否购买了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公意险”),保险公司也就无法进行赔偿。日前,李滨律师根据个人的调查结果,再次向中国保监会发出《完善和落实公意险实名制的再建议》。

公意险“按位”出售,出险时难理赔

11月15日16时26分,哈尔滨市开往宝泉岭农场的省农垦百通运输公司金龙牌客车(黑R10319),行驶到依兰县境内同三公路294公里处发生侧翻,造成死亡11人(包括驾驶员)、伤49人(重伤3人)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据了解,事故车辆实际承载59名乘客,有35名乘客在哈尔滨市南岗客运站售票窗口随车票购买了一份保险,有个别受伤或死亡的投保乘客因丢失保单、车票,保险公司认为无法确认是否投保。

死者张磊的姑姑张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孩子和朋友一起回家,没想到出了车祸。家里人接到通知人都受不了,到达依兰时见到了孩子冰冷的尸体,什么都没有了,连随身的物品都不见了,哪里还能找得到车票和保险单?”

她认为“孩子应当买保险了”。“保险单同客票是连在一起的,每次买票的时候,售票员说的车票价格就是包含保险费的价格,谁能不买呢?要是不买,售票员不会给你好脸色的,钱也不多,一块两块的,买也就买了。”

“但是,孩子的命都没有了,也向保险公司报案了,保险公司却说确定不了孩子是否买保险了,只能通过交警队来确定孩子在哪个座位坐着,然后再看保险公司和客运站电脑里的记录,才能够确定坐在哪个座位的乘客买保险了。”张女士说,如果确定孩子坐的座位买保险了,保险公司就赔,否则就不赔。

“我们在等,看看交警队能否确定孩子发生事故前所坐的座位买了保险。保险公司赔了就罢了,若是座位没买保险,也不能说孩子没买保险。若是孩子买了保险,上车后串到没买保险的座上呢?”张女士质问,“保险公司收了谁的钱,总应当有个数吧?总不能让死去的人来举证证明买没买保险吧?”

现在,正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两位乘客也同样遇到了理赔难题。其中一位乘客受伤后被送到医院,他说自已购买了保险,却因为车票找不到而无凭据;而另一位乘客也说购买了保险,却因与别人串了座位,正在等待保险公司确认其是否买了保险。

据了解,59名乘客中,有35人在售票窗口购买了2元钱的公意险,在保险公司和售票室的电脑中显示的投保人不是人名,而是位置。所以,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也是“按位对号”,由交警部门确定死伤者的位置,才能最终确定乘客有没有投保。按照保险金额,如果死亡或者残疾,保险金额为4万元,另外医疗保险金额为8000元。

无记名保单难确定投保人

“之所以出现这种尴尬,首要原因是保险凭证不记名,在保单毁损、灭失的情况下,乘客利益无法得到保证。”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滨举例说,有过购买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称航意险)的旅客都知道,在购买航意险时,必须要出示乘客本人的机票、身份证后才可以购买航意险。乘客的个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乘机具体日期、班次、航班号、座位号、订立航意险的时间、受益人、受益人的受益份额的指定等,这些关系到乘客理赔的信息必须是完全的。而且上述信息在航班起飞后,机场和承保保险公司的计算机系统将锁定购买航意险的乘客的各种信息。发生保险事故时,即使乘客手中的机票、保险凭证没有了,甚至是乘客失踪了,也不会影响到乘客的保险理赔。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消费者的合法利益都会得到实现。

“保险业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对保险消费者合法权利充分保护的基础上,公意险如果不落实乘客实名制,类似的事情必将再次发生”。他认为,与航意险相比,公意险存在很多不完善、甚至是涉嫌违法之处。

他认为,首先,公意险的承保方式违法,存在准强制保险的行为。原交通部早在2000年2月2日下发的《关于允许水路道路客运站点代办旅客保险业务的通知》中早已经明确规定,公路客运站在代理保险业务的过程中,要遵循投保人自愿购买和客运站代售保险窗口与客运站售票窗口相分离的原则。

而实际上,客运站在销售保险时,代售保险窗口与售票窗口没有分离,同一个窗口既卖客票也销售保险。而且,售票员在售票时不向乘客报票价,而是向乘客报“含保险”后的“票价”,导致大部分乘客不明就里地购买了车票和保险。这种捆绑式的销售方式,涉嫌变相强制乘客购买该保险。

其次,保险凭证不记名,在保单毁损、灭失的情况下,乘客利益无法得到保证。《保险法》第19条明确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等信息。而乘客被搭售的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凭证上,没有乘客的任何可以确定身份的信息;没有乘客乘车的时间和乘坐的车次信息;保险单上没有加盖日戳,也没有任何与车票相关联的信息;没有订立合同的日期……该保险是随机销售给任何一个班次和车次的乘客的,保险公司并没有留存乘客的任何个人信息。

可以想见,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乘客因种种原因导致保险单毁损、灭失的话,保险公司和客运站又都没有购买保险的乘客名单和乘客信息,乘客或是乘客的法定继承人将无法主张权利,乘客合法的合同利益将无法得到保障。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灭失的情况下,完全可以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合同义务,获得不当利益。

第三,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不要求被保险人亲笔签字,违反《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可能给被保险人、其他乘客及社会带来极大的道德风险。《保险法》第5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另外,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涉嫌有关医疗保险责任虚设,违反风险理论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目前国内保险业对待医疗险的理赔原则而言,各保险公司均强调乘客的医疗费的理赔适用补偿原则,乘客是不能够获得重复赔偿的。也就是说,乘客是不可能在获得承运人的赔偿后,再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重复要求保险公司再次给予理赔的。同理,保险公司也不会在承运人的赔偿后,再次就乘客此次医疗费的支出给付保险金。

律师较真公意险

2007年7月3日,经过一番调研后,李滨律师以消费者的身份向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投诉称,公意险不记名并且涉嫌多处违法,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予以完善。

2007年10月12日,黑龙江保监局给李滨律师《信访答复书》(黑保监信[2007]第66号)称:公路客运站在售票、退票窗口明确提示“保险自愿”,未发现强制保险的情况;无被保险人签字的保险合同效力属于民事问题,建议依照《民事诉讼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保险法》第19条规定的合同载明事项属于倡导性规范;关于“道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中有关医疗保险责任虚设,违反风险理论”问题,属于理研究范畴;对于保险凭证内容、索赔时限等业务操作问题,要求该公司切实加以改正。

李滨律师不认可黑龙江保监局的答复,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行政复议。2007年12月26日,中国保监会认为李滨律师所提问题属于民事问题,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2007年11月27日,李滨律师以北京赵公口客运站未经李滨律师同意强制销售公意险,未经被保险人亲笔签名违反《保险法》第56条禁止性规定致合同无效为由,将中国人寿北京分公司起诉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退还保险费1元钱,并判令中国人寿支付惩罚性赔偿金9999元。

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8日开庭,并在庭后对该案召开了专家研讨会。有关专家认为合同的效力没有问题,该研讨会未提及保险单不记名的问题。

2008年6月17日,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李滨的诉讼请求。李滨律师提出上诉。

2008年10月1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近日,鉴于哈尔滨市发生“11·15”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李滨律师再次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再建议,建议保监会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的合同利益,在全国范围内立即停止销售不记名并涉嫌多处违法的公意险,完善和落实公意险实名制。

12月6日,李滨在哈尔滨市南岗客运站了解到,该客运站12月5日发送旅客9118人次,其中有8226人次购买了公意险,占到90.2%,售票员在售票时报价直接包含了保险价格。

他认为,解决公意险实名制的最好办法就是依法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分窗口销售客票和公意险,通过宣传等方式提高百姓的保险意识,以扩大公意险的销售,实现保险公司与乘客利益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