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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庆县:用人单位应补缴少缴的社保费用

更新时间:2013-12-06 18:34
  【摘要】企事业单位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是其不可推卸的责任与义务,但近期延庆县人力社保局在调查中发现,该县数家公司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时存在投机取巧的行为。为此,延庆县出台了相关规定。

  在此次调查中,延庆县人力社保局发现该单位的员工每月应发工资总额普遍高于2013年社保缴费最低基数;养老、失业保险漏报缴费基数涉及40人,月均69924元;工伤、生育、医疗保险漏报缴费基数涉及23人,月均36182元。原来,该公司与40余名员工约定把基础工资作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工资基数。对此,员工并未提出异议,于是,公司就按与职工双方约定的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保检查人员对该单位为职工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收入不符的问题,下发了《专项检查意见表》,要求限期予以整改。

  延庆县人力社保局干部指出,本案是一起未严格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案例。

  《社会保险法》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由下列6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以上规定对有关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是具体计算工资总额的法定依据。

  慧择提示:上述案件中,用人单位违法了社保缴纳规定,存在未列入奖金、津贴、补贴等几部分劳动报酬的现象。用人单位应为职工补缴少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此外,员工在遇到这种不合理待遇时,应果断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