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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居民大病自付费用可再报销

更新时间:2013-12-04 16:07
  【摘要】重大疾病发病率持续攀升,为了减少大病患者的经济负担,国家推出大病保险制度。为了更大程度避免患者因病致贫,重庆市规定居民大病可以二次报销。

  《重庆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1日公布,已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市民如患大病,可在享受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实现自付费用二次报销。起付线以上的报销比例在40%~60%之间,累进补偿,一年最高可报销20万元。

  昨日媒体人从永川区人力社保局了解到,永川按照该《办法》执行。也就是说,永川参加大病医保人员,也能享受40%~60%的报销比例。

  根据《办法》,起付标准10万元(含)以内报销40%,10万~20万元(含)报销50%,20万元以上报销比例则是60%。今年的起付标准尚未公布。

  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在渝高校大学生、独立参保的新生儿都适用《办法》。大病保险资金源于当年居民医保筹集的资金或历年结余基金,不需要参保人员另外缴费。

  大病保险采取与基本医疗保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其中,参保人员在市内或与我市建立异地结算平台的其他省(区、市)发生的大病保险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直接结算。

  慧择提示:大病保险可以缓解大病患者的经济负担,减轻患者的压力。而重庆市实行居民大病二次报销,更大程度的避免了大病患者家庭因病致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