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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保险应建立多层次风险分散机制

更新时间:2017-08-28 05:22
  【摘要】自然灾害在我国频频发生,严重的影响了人民的正常生产生活。有关部门正抓紧时间制定巨灾保险体制,以保护人民财产安全。
  
  在一次次的“天灾人祸”面前,我国目前以政府为主的巨灾损失补偿机制急需破题。酝酿多年之后,我国巨灾保险体制现正加速建立。近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明确提出将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而在此之前,保监会已批复云南、深圳两地开展巨灾保险的试点工作,同时《巨灾保险条例》也在积极推动中。
  
  这意味着给生命财产和灾后重建均带来重大负担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但巨灾分散之路依旧漫长。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再集团”)董事长李培育近日接受笔者专访时表示,我国应建立多层次的巨灾风险分散体系,同时构建自己的巨灾风险模型。
  
  根据民政部数据,今年上半年各类自然灾害共造成全国15247.4万人次受灾;17.7万间房屋倒塌,330.6万间不同程度损坏;农作物受灾面积14199.7千公顷,其中绝收871千公顷;直接经济损失1730.2亿元。而其中能够得到保险理赔占比则少之又少。
  
  “过去在没有充分发挥保险和再保险在巨灾风险中的作用时,通常由政府直接兜底。但如果建立巨灾风险体系,那就会有多重保障。”李培育表示,通过研究美国、日本、意大利等巨灾风险体系较为成熟的国家,可以发现共同的特点是体系分层。
  
  以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体系为例,李培育表示,建立四个层次的农业大灾风险体系比较符合我国实际。
  
  第一层是直保公司。其直接与农户接触,性质是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在这个层面上,中央、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支持作用就得到体现。但是运作须市场化。”第二层是再保险,大灾风险需要在这个层面上进行分散。“这个层面在很多国家是强制或半强制的体系,并非完全市场化的安排。”第三层是大灾风险准备金。建立资金池,通过逐年的资金滚存来保证这一层次的风险保障。“这个层次中包含政府资金和从企业的准备金中提取,政府和市场在这个层次上对接。另外,中国的特点是地域广大,在这一层次上,可以同时体现地方政府的准备金储备以及中央在全国范围内的统筹安排。”第四层则是政府应急机制,也就是常讲的兜底。
  
  另外,李培育表示,在基础技术方面,过去多是引进。“而我们国土面积大、自然灾害多,迫切需要加强巨灾保险基础能力建设,包括积累巨灾数据,提高数据分析能力和建模能力,服务巨灾保险发展的需要。”
  
  在四个层次中,作为“保险的保险”的再保险无疑起到特殊重要的作用。
  
  慧择提示:巨灾保险制度必须建立多个层次,用以分散风险。现在,相关的工作已经展开,相信不久以后巨灾保险就能够与我们见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