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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即将建立

更新时间:2013-11-27 17:07
  【摘要】重大的自然灾害不仅让群众的经济受到严重损失,还威胁着群众的人身安全。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地为群众提供保障。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业内专家称,这意味着巨灾保险将快速推进。

  据介绍,由于巨灾保险缺位,目前中国保险赔付占重大灾害损失的比例不到5%,远低于国际36%的平均赔付率水平。如“5·12”汶川大地震,直接经济损失达到8400多亿元,保险业赔付18亿元,仅占直接经济损失的0.2%。

  国家酝酿出台巨灾保险已多年。2006年6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表示我国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对于巨灾保险,保监会一直在积极推进中。2010年6月,保监会向国务院递交巨灾保险初步方案。2013年深圳和云南开始试点巨灾保险。

  但中国尚处于以政府为主建立巨灾损失补偿机制的阶段,若想让酝酿十余年之久的巨灾险制度破题,困难很多。

  就现有情况分析,“巨灾保险条例”难以出台的症结,或在于巨灾保险基金须由财政部门“兜底”,并需要农业、气象、水力、测绘、统计等部门提供信息共享和技术合作。

  而且,巨灾保险并不是单一的保险,风险转移十分困难。其中,风险基金和巨灾经济模型的建立十分关键,尤其是风险基金的建立,需要政府和监管部门共同出力来推动。巨灾经济模型的建立需要对当地以往的历史情况,当地的经济总量进行相对准确的评估,保险公司才能进行理赔。

  不过,随着《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巨灾保险难产的局面将得到逆转。庹国柱预期,三中全会提出的市场化改革方向明晰,会提速巨灾保险落地速度。

  11月13日,保监会召开全体党员干部大会,传达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会议传出信息,保监会将制订巨灾保险的具体方案,通过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除巨灾保险外,农业保险、养老保险、健康保险等出现在《决定》社会民生综合制度安排中。这显示出保险业的市场化改革,已全盘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之中。

  慧择提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推动巨灾保险的加快实施,保监会将制订巨灾保险的具体方案,通过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