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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发新规严惩泄露客户信息者

更新时间:2013-11-25 16:38
  【摘要】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管,保障参保人员可以享受保险待遇保障。近日保监会出台《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切实保障群众利益。
  保监会在官网发布《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下发给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保监会称,此举是为加强人身保险公司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提高客户服务质量,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针对该《办法》,有分析认为,制定客户信息真实性的目的是为加强对人身保险业务客户信息资料的管理,打击销售误导、侵占挪用保险金、假保单、假机构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此前业内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保护客户个人信息不受侵害,此次保监会对保单信息泄露的行为作出严格约束,能够有效避免一些不规范的现象再度发生。

  强调落实客户真实信息
  《办法》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工作,认真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人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落实。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要积极配合人身保险公司开展《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办法》还规定,各人身保险公司应按下列要求对历史保单开展客户信息清查和补充更正工作。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要积极配合人身保险公司对中介机构代理销售的历史保单开展客户信息清查和补充更正工作,对于存在客户信息缺失、虚假或发生变更的,要限期进行补充更正,确保将真实、完整的客户信息提供给人身保险公司。

  倒卖信息将获严惩
  笔者了解到,《办法》适用于人身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个人人身保险业务。除了对历史保单开展信息清查和补充更正以外,新规也对泄露客户信息的行为作出严惩规定。《办法》对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对从业人员提出明确的管理要求,严禁诱导客户提供不真实的客户信息,严禁伪造、篡改客户信息,严禁违反限定范围接触、使用客户信息,严禁泄露和倒卖客户信息。
  对于诱导客户提供不真实的客户信息,伪造、篡改客户信息,违反限定范围接触、使用客户信息,以及泄露和倒卖客户信息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和公司其他从业人员,《办法》明确规定,保险机构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代理合同,同时其他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聘用或委托上述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等保险业务活动;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成都某保险公司管理人员对笔者表示:“理论上保险公司都有针对保护客户保单信息的相关规定,也分别都有一些惩罚机制,但即使公司从严处罚,开除泄露人员,也不能保证其他公司不会再次录用。《办法》的严格就在于规定其他保险机构不得再次录用,这相当于是对泄密人员执行了终身禁入的政策。”

  目前保单信息难言安全
  事实上,由于没有明确的约束和惩罚机制,保险客户信息泄露的问题屡见报端。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上万名客户的信息全部汇聚在一处,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姓名、住址、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详细资料,所有该有的内容全部都能找得到。如果保管不慎致使数据泄露,波及范围将会十分广泛。
  此外,由于保险公司还广泛与保险中介、汽车4S店等第三方进行合作,这些途径在为投保人提供便捷服务的同时,也把个人保单信息外泄的风险进一步放大。
  今年初,国内某大型保险公司深陷“泄露门”,导致近80万份保单信息可在网上直接查询。保险公司的合作方在随后的致歉声明中表示,按照保险监管要求,为切实保障客户权益,保险公司需为投保意外险的客户提供保险信息查询平台。公司作为第三方服务公司,所属网站提供的查询界面就是为了满足保险客户及时查询其本人的意外险投保信息。
  业内人士指出,目前国内许多服务类公司,隐私保护意识非常欠缺,相关法律条款的不完善也致使公司缺乏保护个人信息的外部强制力,强制性的规定有助于公司明确责任,保护相关数据不被泄露。

  慧择提示:保监会发布《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对有关保险公司进行严格约束,提高保险公司处理投诉的效率,保障参保人员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