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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意外险不保意外猝死

更新时间:2013-11-23 10:59
  【摘要】新意外险免除责任精简至7项,其中明确规定,意外险不保意外猝死。什么叫意外猝死呢?保险公司为什么不保意外猝死呢?我们来了解一下。

  《征求意见稿》的7项免责条款中,第四项明确“被保险人猝死”属于除外责任。

  事实上,对于“猝死”是否属于意外险的理赔范畴,近年来客户和保险公司之间时常产生纠纷。造成纠纷的原因,主要是普通老百姓理解的“意外”与意外险合同中的“意外”有明显不同。

  市民张先生提出,多数人理解的“意外”是新华字典的定义,即意料之外、想不到的事,多指不幸的事。然而,保险公司的解释却大相径庭。某险企的孙先生表示,“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猝死是指平时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的自然疾病突然发作或恶化,而发生的急骤死亡。世界卫生组织定为发病后6小时内死亡者为猝死。猝死原因最多见的是心血管系统的疾病,所以“猝死”一般被看做因疾病死亡。若被保险人购买的是单纯的意外险,则不能得到赔偿。媒体人留意到,在《征求意见稿》中,对“意外伤害”的释意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对“猝死”的表述为,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同时,“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某健康保险公司的王先生认为,猝死虽然符合突发这一特性,但猝死一般是因为身体原因并不符合非疾病这一特征,所以一般的意外险都不保猝死。同时他透露,一些重大疾病保险或者一些保障疾病类的保险产品是保障猝死的。

  媒体人进一步了解到,虽然保险公司意外险对 “猝死”是不赔的,但目前的一些意外险产品,并没有明确在条款中注明“猝死”是除外责任,由此也容易产生纠纷。例如在媒体人随机挑选的上述中国人寿的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中,在其除外责任方面并没有明示将“猝死”列入除外责任;中国平安的一年期意外险则将“猝死”列入了除外责任的范围。

  为避免上述保险条款表述不清晰带来的理赔纠纷,监管部门已经有所警觉。事实上,去年6月,深圳保监局专门向当地各家保险公司下发通知,要求各家保险公司对意外险是否承保“猝死”的问题进行明示说明,如果承保“猝死”的,要根据要求向保监会进行备案,将“猝死”列入保险责任,并在理赔中明示“猝死”所需要的资料;如果不承保“猝死”的,应该在除外责任条款中进行明示。

  保险业内人士表示,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将“被保险人猝死”列入除外责任,这对避免类似纠纷有很大好处,今后代理人在销售过程中也应该主动提醒客户注意。

  慧择提示:意外有四大特性,即外来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和突发的。虽然猝死符合突发的和非本意的特性,但是猝死的原因大都是因为死者存在潜在的疾病,所以意外险不保猝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