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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出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3-11-21 11:18
  【摘要】职工为用人单位发展做出巨大贡献,职工的权益理应受到保护。近期芜湖市出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更大程度的维护工伤人员的利益。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出台了《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以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及时救治,规范工伤医疗服务行为,维护工伤基金合理支出。

  《办法》规定市人社部门根据合理布局、就近医治的原则确定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这些机构必须具备一些基本条件,包括一级以上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可与工伤保险系统联网并能实时结算、基本药品备药数量和质量满足需求等。根据机构自身的等级,可服务全市或者本辖区、本县的工伤职工。

  《办法》明确了协议机构的申请和审核程序,将由市、县人社部门分别审批,市级统一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与其签订服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对于获得资质的协议机构,人社部门将加大监管,通过专项检查、定期检查等方式查看状况,对不履行协议的机构暂缓续签,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2年内不得再签订《服务协议》。

  另外,《办法》还规范了对无法诊治的疑难和危重工伤患者的转诊程序。规定转外就医须由协议医疗机构副主任及以上医师(或科室主任)签署意见,医保办确认盖章;转外限于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三级及以上综合性或二级甲等以上专科医院。

  慧择提示:芜湖市出台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在工伤人员救治、工伤医疗服务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更大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