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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界金融服务已形成金融创新巨大力量

更新时间:2013-11-16 13:46
  【摘要】跨界金融服务已形成金融创新巨大力量。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网络金融发展过程中,银行仍然是主导。跨界开展的金融服务已经形成了潜力巨大的金融创新力量。商业银行要积极适应信息化要求,全面推进大数据体系建设。防范网络金融风险,强化功能监管。

  第一个观点,在网络金融发展过程中,银行仍然是主导。网络金融服务有三个特点,一个是交易渠道增加了;第二个交易方式发生了变化,客户可以随时随地获取金融服务,不受时空的限制;第三个服务主体更加多元化,除了传统机构以外还有很多跨界者加入这个行业。

  在互联网技术下金融服务发生改变的是交易方式、交易渠道和服务主体,但是金融服务本身没有改变。我们通过对一些数据的分析比较发现,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银行是绝对的主导。

  第二个观点,我们必须承认新的跨界者,跨界开展的金融服务已经形成了潜力巨大的金融创新力量。信息技术的普及为这种机构提出了“三合一”的基础,即支付类、融资类、理财类等三类产品。电商企业凭借其业已掌握的客户信息优势对银行形成了争夺,这种情况倒逼商业银行革新运作模式、创新客户服务方式。

  第三个观点,商业银行要积极适应信息化的要求,全面推进大数据的体系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推动银行信息化建设到建设信息化银行的转变。在大数据时代网络金融浪潮中,商业银行仍然坚持一贯的自我创新和追求超越以适应时代潮流,探索网络电子化、移动化,引领迈向更多人性化、智能化的新时代。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认为对于实力雄厚的商业银行而言技术不是大问题,重要的是理念革新。

  第四个观点,防范网络金融风险,强化功能监管。对同样的业务采取监管标准。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参与主体的不断增多,业务风险在不断积聚。比如说支付领域,各种支付转移的信息为洗钱提供了便利的通道,融资领域、理财领域存在爆发的风险或者潜在的风险。所以从监管来看国内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体系已经比较成熟,但是对网络金融存在一定的空白,这就导致网络风险的聚集,不利于网络的发展也影响整个金融的稳定。

  慧择提示:从国际监管的经验看,在美国支付机构没有取得牌照不能进行投资,在欧盟支付的机构如果要从事金融业务应取得相应的牌照,并接受和银行一样的监管。我们在金融发展的基础上尽快构建网络监管体系然后强化功能监管,从而给网络金融的发展建立一个有序的竞争环境,实现既守住风险底线又鼓励行业创新的目的,从而实现网络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