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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期限错误 少儿险要多交三年

更新时间:2017-08-28 06:52
  【摘要】李先生曾给自己刚出生不久的小孩买了一份缴费期为15年少儿险,但是时间到了以后,保险公司却让投保人再续缴3年,而且必须按照要求续交。可投保人翻遍整个保险合同,也不见缴费年限的约定。没有缴费年限的保险合同,缴费期到底该怎么算?

  缴完15年保费 保险公司说还要再缴3年
  “明明去年就已经把保费缴完了,可是保险公司却让再缴3年保费,凭什么呢?”蔡甸区的李先生来电投诉。
  李先生介绍,1998年,孩子刚出生时,一位王姓业务员向妻子黄女士介绍了一款保险,每年缴费599元,缴费期限为15年,等到孩子18岁上大学,就可在18岁到21岁期间,每年领1000元的教育金,等到22岁创业、25岁结婚、60岁养老分别可以领4700元、5700元和5万元的保险金。黄女士被说动,当即买了这款保险。
  去年10月份,黄女士缴了最后一期保费,保险公司却给她一张单子,让她继续缴3年保费,直到孩子满18周岁。之后,才能领取保险金。

  合同无缴费期限存重大疏漏 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
  笔者看到这张保险单,缴费年限显示为年缴,生存金开始领取的时间为2016年10月1日,翻完整个保险合同,确实没有明确的缴费期限。笔者致电客服,对方回答说,公司电脑系统显示这款保险需要缴费18年,业务员介绍不准确或者保险合同不明确的,以系统显示为准。
  湖北楚盾律师事务所胡锦鹏律师认为,该保险合同存在重大疏漏,保险公司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应该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缴费18年,应该由保险公司来举证。
  慧择提示: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本案中,应当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