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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需建立“市级机构”制 引导行业自律

更新时间:2017-08-28 12:04
  【摘要】市场上的保险代理机构大多是独立经营的。由于保险代理机构自身的法律意识不强,经营管理水平有限等问题,保险行业难以健康发展。建立“市级机构”制,引导保险行业自律就显得很有必要。

  产品同质化制约基层代理市场发展
  保险代理市场的产品供给制约了保险销售的市场化竞争。目前,基层各保险公司热销或主打的险种比较单一,多数保险公司的产品条款、费率甚至是手续费大同小异,产品供给的同质化现象突出,与市场需求的匹配程度较低,保险产品销售更多依赖销售渠道的开拓和维护。
  目前,不少保险公司已经建立直销(包括电话和网络)、营销员、兼业代理和专业代理等四类销售渠道,各渠道都具有庞大的机构数量或从业队伍。市场竞争手段主要有两个层面:一是提高售后服务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体验;二是降价、赠物或提供其他增值服务,甚至包括夸大宣传、不实承诺或私设出单点等。初期,保险代理机构出于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的道德风险。
  另外,保险代理市场信息不对称情况严重,消费者无法实施优胜劣汰。目前,保险产品信息透明度不高,保险条款专业术语多,消费者凭借自身知识难以客观比较产品优劣。保险事故赔偿为小概率事件,满期给付具有长期性和滞后性,消费者评价保险服务质量的效率极低,影响范围很小,第三方独立评价机制尚未建立,或者评价结果的披露范围不广、程度不深。所以,在缺乏足够产品和服务信息的前提下,保险消费受代理渠道影响偏大,表现出较强的盲目性和冲动性。实践中,保险公司将更多的资源用来开拓和维护销售渠道,对创新产品或改善服务的重视程度仍然不高。

  保费考核目标下难以提升业务品质
  保险代理机构实现利益最大化的途径是扩大保费规模,这一目标决定了保险代理机构的所有市场行为。由于保险公司与代理机构目标一致,没有动力约束代理行为。实践中,大多数基层保险公司仍将保费规模作为主要考核指标,业务品质或赔付率等考核指标的重要性次之。保险代理机构通过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来获取佣金收入。
  即使保险公司在客户回访、退保或赔付过程中,发现代理机构出现误导、欺骗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也不会进行严格追责或及时纠正,甚至个别保险公司故意疏于管理,放纵代理机构扰乱市场秩序或侵害消费者权益。

  建立“市级机构”制引导行业自律
  在唐山保监分局辖区,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营销人员承担着90%以上的保单销售任务,是联系保险消费者和保险公司的主要桥梁,已经成为保险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唐山保监分局负责唐山市、秦皇岛市和承德市辖区的市场监管,针对保险代理机构互不隶属、独立经营的现状,建立施行“市级机构”制度。即由保险代理法人机构或其指定的分支机构作为市级机构,负责管理规范市辖区其他分支机构的市场行为。与此同时,唐山保监局引导市级机构加入当地保险行业协会,主动接受行业自律。另外,通过“保险市场观察员”制度的建立,及时捕捉市场动态信息。根据非现场监管、市场反映和信访举报,严查重处违法违规机构。相关人员定期评价分析监管制度执行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监管制度,全面实施分类监管,加速市场主体优胜劣汰。
  依据《保险法》规定,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是“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唐山保监分局结合实际,明确将“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为保险代理行业监管的核心目标,坚持将“规范市场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作为各项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建立明确、透明的监管导向,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行业主体监督,并持之以恒的贯穿于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行政处罚、市场退出和信息披露等日常工作,逐步扭转保险代理行业的市场行为和发展预期。
  针对保险代理市场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唐山保监局建立了“保险消费告知书”制度,要求全面告知消费者在投保、理赔、退保、纠纷处理等过程中的注意事项,集中公开保险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的服务电话,集中公示保险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维权能力。通过建立“保险市场动态信息”,及时传达保险监管政策及导向,公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宣传市场主体改进服务的典型做法。建立“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法律责任告知书”制度,加强对销售人员市场行为的宣传警示。下一步,拟集中公开保险公司、保险产品、保单信息和理赔进度等涉及消费者切身利益的信息,推动建立保险公司代理渠道销售服务质量评价和披露机制,不断降低保险消费面临的严重信息不对称问题。

  慧择提示:保险代理机构存在的问题制约着保险代理渠道做大做强,也影响着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针对保险代理机构互不隶属、独立经营的现状,“市级机构”制度可以更好地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