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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身份证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更新时间:2013-11-06 14:52
  【摘要】工伤保险给参与工作的人员的安全提供了一份保障。但是总有些人投机取巧,掩耳盗铃一般的期望蒙混过关。事实证明,造假者最终只能自己吃亏。
  
  笔者11月4日从龙岗社保分局获悉,一员工用假身份证参保,后发生工伤,但因为参保身份证是假的,社保部门不予支付工伤待遇。
  
  据介绍,2011年10月12日,深圳市某家私公司向龙城社保站申报员工袁某工伤认定申请,称袁于2011年9月19日在公司车间操作备料机时被指接机压伤左拇指。龙城社保站于2011年11月30日认定该案属工伤(因单位申报工伤时提供伤者的身份证为复印件)。后该站在办理结案业务核实伤者身份证原件时,发现员工袁某所持二代身份证为假证,立即组织人员对袁某的身份进行调查。经查,袁某因年龄较大(58岁),为能顺利入职,办理了假证,并将假证中的出生年改为1971年,所涉其他身份住处未变。根据上述情况 ,龙城社保站将原认定结论撤销后,按袁新身份证重新做出认定属工伤,但因其真实身份未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社保部门不予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该家私公司不服社保部门不予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福田法院一审判决维持社保部门做出的决定。该单位不服原审判决,后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深圳中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规定,公民身份证号码是每个公民惟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本案中,袁某并未以其真实身份参加工伤保险。据此,社保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做出的不予支付袁某工伤保险待遇的决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工伤保险待遇的高低,项目的多少,取决于国家或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社会生活水平。
  
  如果我们将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进行比较,我们就会发现,社会保险相对于商业保险来说,具有更大的强制性,而商业保险具有自愿性,是否投保完全取决于个人意愿;另外一方面,社会保险的经办者一般是以国家或是政府的财政支持作为后盾,往往不以营利为目的,商业保险的经办者则是要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主体,他们需要给员工发放工资,需要赔偿,需要进行再保险,所以商业保险公司一般来说是有盈利压力的,在发达的保险市场,如果一家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手段不行的话,是有可能破产的。目前我国《保险法》中明确规定寿险公司不得破产;第三点,一般来说,社会保险仅仅能满足最基本的保障需求。以养老保险为例,社会养老保险往往仅能满足老年基本的生活需要,不能覆盖更多的需求,但是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往往比社会保险更为广泛,保障额度也更高,当然,价格也要更贵一些。
  
  慧择提示:工伤保险说的是工作者在参与作业中或在某些其他情况下,受到意外伤害或患上职业病从而致使暂时性或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从业者或其家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