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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补缴遵循“就低不就高”的原则

更新时间:2017-08-27 11:07
  【摘要】医疗保险的补缴问题一直为人们所关心的问题,扬州市为保证基本医疗保险新政的平稳过度实施,提出了一次性补缴“就低不就高”的原则。

  一次性补缴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即“2015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时因实际缴费年限不足按上述标准补缴的,如补缴费用超过市级统筹新政策实施前确定的原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的,仍按原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执行”。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补缴一次性费用新旧政策的时间节点如何确定?据介绍,执行新旧补缴政策的时间节点,以参保人员退休时间为基准。即:

  2013年10月31日以前的退休人员,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一次性费用,仍按原政策规定补缴。

  2013年1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按照新的政策规定补缴,如补缴费用超过新政策实施前确定的原退休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的,仍按原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执行。

  201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均按照新的政策规定补足缴费年限。

  慧择提示:“就低不就高”原则的实施,对原本医保缴费的争议部分有了明确的规定,使得补缴方式有据可依,促进了医保政策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