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存款保险制度借鉴FDIC模式

更新时间:2017-08-28 01:36
  【摘要】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就开始筹划的存款保险制度,现在终于盼来了上市的时候。对于广大银行的存款客户来说,这是毫无疑问是一个好消息。
  
  今年5月,国务院发文称,同意发改委提到的稳步推进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等多项任务,并明确推进制定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发改委有关负责人称,这些改革任务都是当年能够实施或者能够启动的改革事项。这意味着,利率市场化、存款保险制度等金融改革,在今年之内都将会有新的动作。
  
  10月27日,人民银行原副行长、中国金融会计学会会长马德伦在“第十届中国国际金融论坛”上也透露,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已经基本完成,即将推出。
  
  既然如此,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方案又会怎样?日前,人民银行与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签署备忘录,承诺联合保护储户。有市场人士对此指出,尽管我们并不能认为中国将借鉴FDIC的模式建立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但监管层对FDIC的认同是存在的。
   
  存款保险制度,这关键的一环,在今年年内大有启动的态势。
  
  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8月份在“中国首次金融部门评估规划工作总结座谈会”上表示,要加快存款保险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危机管理和金融稳定框架。而对存款保险制度推出的时机问题,人民银行原副行长、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日前的一次会议上也称,中国可能在年底前启动存款保险。
  
  由此可见,存款保险制度可谓呼之欲出,接下来市场最大的疑问在于,中国存款保险制度会采取哪种模式?
  
  从全球范围来看,存款保险制度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付款箱”,存款保险机构主要负责对受保存款的赔付,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属于此种类型;第二种是“损失最小型”,存款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处置决策,运用一整套风险处置工具和方式,实现处置成本的最小化,法国、日本、俄罗斯等国都属于这种模式;第三种是“风险最小型”,存款保险机构拥有广泛的风险控制职能,进行风险处置外,还拥有补充监管的权力,通过采取早期纠正等措施,积极防范和化解风险,美国、韩国和中国台湾是这种类型的代表。
  
  10月24日,央行发布消息称,与FDIC在北京签署了《关于合作、技援和跨境处置的谅解备忘录》,旨在加强双方在金融服务、存款人保护、跨境金融机构处置、危机管理和全球金融稳定政策领域的信息共享、对话交流与政策协作。
  
  2008年次贷危机爆发之初,美国已经发生了20多家存款类机构的倒闭。由于FDIC的存在,银行有序倒闭,避免了金融恐慌,“风险最小型”的存款保险制度也证明了其高度的有效性。
  
  截至目前,央行除了一再表态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外,并未透露更多的具体细节。但从央行与FDIC密切合作态势来看,中国存款保险制度选择“风险最小型”的可能性较大。
  
  标准普尔资深董事廖强曾表示,中国在引入存款保险制度时,应统筹考虑风险监控和问题机构赔付的双重功能。
  
  国泰君安高级经济学家林采宜表示,有一个好的存款保险制度,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市场化、金融体系的制度完善都是非常有帮助的。
  
  从全球范围来看,绝大多数金融稳定理事会成员国(地区)都建立了统一的存款保险制度。目前,在金融稳定理事会的24个成员国(地区)中,只有南非、沙特阿拉伯和中国还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今年7月,央行宣布放开贷款利率管制,利率市场化仅剩存款利率放开这“最后一跳”。而在上周,央行又宣布,贷款基础利率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正式运行。种种迹象显示,利率市场化正呈加速推进态势。
  
  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迅速推进的利率市场化似乎起到了倒逼存款保险制度出台的效果。
  
  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行长张健华在其撰写的《利率市场化的全球经验》一书中就称,各国往往在利率市场化改革之前或者改革进展的过程中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为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制度保障。
  
  事实上,在解释为何不放开存款利率管制时,央行给出的解释为:“2003年以来,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尚未完全到位,同时存款保险制度、金融市场退出机制等配套机制也正在逐步建立过程中。”
  
  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了由央行牵头的,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及财政部和发改委等在内的部际联席制度,从而进行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之间,金融监管政策、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一位曾在2003年参与IMF和央行组织的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研讨会的教授告诉本报记者:“中国已经有这种可供探讨的框架,如果机构之间达成一致,便可有效利用。”
  
  慧择提示:
保险存款制度的出台,很大程度上将改善我国的金融环境,增强消费者信心。市场环境更加开放透明,各个行业都会因此而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