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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市场化改革得到重要支持

更新时间:2017-08-27 03:28
  【摘要】我国一直在进行保险资金市场化建设,取得了不错的效果,近期保监会还将推出保险资产差异化管理的相关规定,有关专家指出,这是保险资金市场化改革向前迈进的重要一步。

  推进市场化改革
  保监会日前向各保险公司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保险资金运用将不再对各大类资产包含的具体品种设限,各类比例实行差异化监管。
  业内人士表示,保监会对于保险资金运用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简政放权、抓大放小,因此采取国际上普遍适用的大类比例管理,取消一些具体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由保险公司根据自身投资能力和风控能力自主投资。
  保监会内部人士也表示,此次调整与改革,不是在原有比例监管政策上简单地进行增减,而是考虑监管需要与市场实际,系统整合现行监管比例规定,明确各方权责范围。

  资产共分五大类
  《征求意见稿》内容显示,险资运用比例监管的新框架设计和原则主要包括,系统整合、抓大放小、分层分类及动态调整四个方面。
  并在现行监管政策基础上,根据各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梳理成类,整合资产分类及监管比例,规范各类资产包含的具体品种,保持政策的延续性。
  同时,此次调整涉及监管比例56个,拟减少至14个,其中,废止42个,保留8个,调整4个,新增2个。
  保监会同时还表示,目前有效比例散布在多项政策中,数量最多曾达100余项。部分监管比例结构复杂,存在大比例套小比例、比例之间相互交叉等情形。
  随着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不断开放,现行比例监管逐渐落后。现行比例监管政策与市场化的要求和国际惯例有较大差距,亟须全面梳理并出台一套系统、完整的监管比例规定,既体现比例监管的强制性,又兼顾保险公司投资的自主性。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还规定了资产分类、大类资产及集中度监管比例、风险监测比例、内控比例和监督管理等事项。
  关于大类资产分类,将借鉴国际经验,将保险资金各种运用形式整合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等五类资产。
  其中,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范围进行了细化,明确将定存、协议存款、具有银行保本承诺的结构型存款、债券基金等划入固定收益类资产。
  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另类投资中“风生水起”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被纳入不动产资产类别。
  对此,业内普遍认为抓大放小的监管思路是比较大的进步,给了市场主体更多的发挥空间。

  权益类资产上调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权益类资产主要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上市权益类资产以及未上市企业股权、股权投资基金等未上市权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投资上限拟设定为30%。
  根据《征求意见稿》,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境外投资的账面余额,分别不高于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30%、20%、15%,流动性资产无总量控制。
  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投资上市权益类资产、非上市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分别不高于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10%。
  保监会还规定,投资单一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部分投资除外。
  其中,投资同一上市公司股票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超过10%的,纳入股权投资管理,适用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的规定。投资同一法人主体的余额不高于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而对于某些投资品种的准入门槛是否继续适用,在云南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钱振伟看来,还有待商榷。
  如境外投资方面,几大类资产中均涉及境外投资品种,但尚未见到公开准入标准,业内已进行的投资往往是特批试点,是否可以允许自身能力不足的保险机构委托投资,以达到资产配置的目的尚未可知。
  此外,《征求意见稿》内容还表示,创新试点业务适用的投资比例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这一规定取消了个别公司的特权,是一个进步。”钱振伟坦言。
  除监管比例外,《征求意见稿》还设立了风险监测比例及内控比例,各类比例实行差异化监管,意在建立以保险资产分类为基础、多层次的动态比例监管体系。
  对于此次调整与改革,钱振伟称,“影响面很广,但比例监管政策还需通过市场实践来不断完善。”

  慧择提示:保监会对保险资金不进行品种限制,实行差异化管理,能够更好的促进保险资金市场化改革,也能更好的帮助险企发展,从而推动整个保险行业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