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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工伤保险待遇有所上调

更新时间:2017-08-28 15:16
  【摘要】职工在工作中受伤认定为工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溪市对于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了调整,保障工伤职工的利益。

  本溪市近日印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决定对本溪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

  这是本溪市人社局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本溪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增长情况作出的新调整。

  此次待遇调整范围为:2012年12月31日前退出工作岗位、保留劳动关系、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在职工伤职工;2012年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此次待遇自2013年8月1日起按以下标准进行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200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90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80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70元。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凡领取的伤残津贴低于1850元、1750元、1650元和1550元的分别调整为1850元、1750元、1650元和155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凡配偶每月领取的抚恤金低于850元的按850元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每月领取的抚恤金低于800元的按800元计发。生活护理费:凡退出工作岗位、享受护理费的工伤人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调整为每月145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为每月120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为每月1000元。

  慧择提示:本溪市印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对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了调整,群众可以领取更多的伤残津贴,保障生活,供养亲属抚恤金也相应的提高。保障职工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