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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采用汇付方式出口的风险及防范

更新时间:2017-08-25 20:44

  摘 要:汇付方式是国际贸易最简单、最常用的货款结算方式,有预付和到付两个基本种类。随着买卖双方交易地位的变化,卖方已很难争取到预付货款和即期信用证等相对有利的结算方式。汇付方式存在各种各样的风险,如国家信用风险、商业信用风险和结算风险。文章从风险回避、风险转嫁、风险控制、风险承担和风险保险等具体防范措施,来降低、转移和分散采用汇付方式出口潜在的风险与损失。 

  一、汇付的定义及具体种类

  1、汇付的定义。汇付,又称汇款,是指买方按合同约定的条件与时间,主动将货款通过银行,汇交给卖方。

  汇付业务通常涉及四个当事人:汇款人、收款人、汇出行、汇入行。汇款人委托汇出行办理汇款时,要出具汇款申请书。汇款申请书是汇款人与汇出行之间的一种契约。汇出行一经接受申请,就有义务按照汇款申请书的指示通知汇入行,并通过一定的途径将款项偿付给汇入行。汇入行对汇出行承担向收款人解付汇款的义务。

  2、汇付的具体种类。汇付手续简单,银行手续费少,如运用得当,对进出口双方都有利。在国际贸易中,汇付方式可以分为预付货款和先出后结两种。

  (1)预付货款(PaymentinAdvance)。预付货款是指买方在订货时汇付或在卖方交货前汇付货款的办法。预付货款意味着进口方预先履行付款义务,但货物的所有权并没有在付款时转移,因而对进口方不利。预付货款一般有以下两种规定方法:一是随订单付现(CashwithOrder)。合同一经签订,买方就把货款预付给卖方。二是装运前付款(Paymentbeforeshipment)。买方在卖方装运货物前的一定时日内将货款支付给卖方。

  (2)先出后结(PaymentafterArrivaloftheGoods)。先出后结是指卖方装运货物后买方才主动汇付货款的方式。在实际操作中,买方往往要等货到目的港(地)时才付款,所以又可称为“到付”(货到付款)。按照买方提取货物时间的先后,可以分为买方提货前付款和买方提货后付款。

  提货前付款是指卖方在装运货物后,将装运通知中运输单据传真给买方以证明自己履行了交货义务,买方在提取货物前自动付款给卖方。

  买方提货后付款可分为赊销(OpenAc countTransaction—O/A)和寄售(Consignment)。赊销是指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不管买方是否已经实际销售了货物,买方都必须将货款汇付给卖方;寄售是指买方在货物实际销售完毕后再将货款支付给卖方。因此,买主提货后付款实际是卖方给予买方资金融通,卖方资金负担过重。

  二、汇付方式存在的风险

  1、国家信用风险。国家信用风险来源于不可抗拒的国外因素,可以分为政治风险和宏观经济风险,它是由进口国的法律和法规所产生的,并不是合同条款所能免除和改变的。在国际贸易中,如果进口国经济衰退、外汇匮乏无力对外支付、国内货币大幅度贬值、战争内乱导致经济停滞等都可能使买方不能履行对外付款的责任。

  2、商业信用风险。汇付方式是商业信用。对于先出后结的卖方和预付货款的买方,能否按时收款或按时收货,完全取决于对方的信用。如果卖方收款后不发货或者买方收取货物后不付款,都可使对方“钱货两空”,这种信用风险与买卖双方的信用有很大的关系。

  另外,经营不善、企业破产;市场行情发生变化,进口商品在进口后价格剧降,进口商亏本等都会导致商业信用风险。

  3、结算风险。出口企业面临的结算风险主要是外汇风险。结算风险主要是指企业以外币作为交易结算货币进行贸易活动时产生的风险,是由于对外交易的时间和结算时间不一致而形成的。结算时间往往滞后于合同签订时间,两者之间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导致结算时的汇率可能不同于合同签订时的汇率而产生的外汇风险。

  采用汇付方式出口的结算风险具体表现在出口合同生效后,出口收汇的结算外汇汇率下降,出口方到期收回的外币不足以买回签约时的本币金额,从而导致少收本币的风险。

  三、采用汇付方式出口的风险防范

  1、风险回避。风险回避是企业对付风险最彻底的方法。它可以完全避免某一种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而其他方法只能够减少风险的损失程度。

  出口商是否准备与一家外国公司发生贸易业务往来,必须先对其资信进行调查,在确定其资信良好的情况下再与其进行交易。只有资信优良的客户才可以选用汇付方式。

  结算风险会使买卖双方蒙受损失,买卖双方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来防范风险。在签订合同时,首先要选择好结算货币。若以本币结算,不存在外汇风险;若必须以外汇结算,在交易磋商中应当尽量争取选择出口用硬币、进口付汇用软币的原则。其次,企业也可以通过套期保值,进行与贸易结算外汇流向相反的远期外汇交易来消除结算风险。

  对巴基斯坦、俄罗斯、南美等国家或地区交易尤其要注意这些国家特定的海关政策。如对巴基斯坦、南美销售货物,一旦进口商拒付货款或拒收单据,出口商如想要运回货物或转卖,必须征得原进口商同意后才可办理。如果进口商不愿意合作,货物将长期滞留在目的港(地),造成大量的滞港费用,直至货物被进口国海关没收,进口商有可能以此相要挟,逼迫出口方大幅降价。因此,对这些国家的出口应尽量避免接受100%货款采用先出后结的方法。

  FCA、FOB贸易合同由买方负责运输并支付运费。为了避免货运代理“无单放货”的风险,在采用FCA、FOB贸易术语时,应在合同中规定买方指定的货运代理必须事先征得卖方的同意。卖方应对货运代理的资信进行调查后决定是否予以接受。同时,出口方应在托运合同中注明不允许无单放货,否则引起的一切风险与责任由货运代理承担。卖方应尽量不要接受货代提单,因为货代提单不是物权凭证。

  2、风险转嫁。在采用先出后结的情况下,出口商可以采用福费廷或保理等方式来转嫁风险。如采用福费廷,出口商不仅能转嫁商业风险、国家风险、利率风险和外汇风险给包买商,还可以获得无追索权的出口贸易融资以减轻资金负担。

  另外,先出后结可与银行保函配合使用,要求进口商开具银行保函。如果进口商到期拒付,由银行保函的开证银行承担付款责任,从而降低卖方收汇的风险。

  3、风险控制。控制风险就是企业在损失发生前采取各种具体措施消除或减少可能引起损失的各种因素,以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如果企业风险控制未能达到预期的目的,没有避免风险的发生,企业应当在风险发生后及时采取行动控制损失程度,使损失降低到最低点。

  (1)争取预付或降低先出后结的比例。选择哪种结算方式不是出口商所能控制的,它往往受贸易习惯、货物特征、谈判力、买方市场、卖方市场等因素的影响。①如果是为买方需要而特殊加工或订制的特殊商品,或者是市场畅销而又稀缺的商品,或者是特别贵重的商品,卖方应要求汇付方式采用“随订单付现”。②如果是对某些地区常年供应的鲜活商品,而客户信用可靠的,可以采用货到付款的方式。③对于初次交易,出口商应尽量不要接受进口商货到付款的要求,否则对出口商今后的长远贸易不利。随着双方贸易的开展,贸易条件一般是越来越有利于进口商的。可以说,客户下一步的谈判目标可能是赊销,这不利于出口商贸易的发展。④对于样品款等小额交易,一般均应争取款到发货。某个国家的客户,对某公司生产的小型摩托车非常感兴趣,希望订购一台样品,价值320美元。经过双方讨价还价,客户最终同意样品款和邮寄由客户承担,但必须货到付款。出口公司发送样品后,把邮寄单据传真给进口商要求付款,客人一直不予理睬。因为货物已送达客户手中,出口商难以追回。由于金额太小,卖方实施追讨的成本大,只能自甘倒霉。采用空运或快邮方式,货物在途时间非常短。如以DHL方式从中国快递样品过去,最多只需7天时间。款到发货与货到付款,对准备付款的进品商来说只是延期7天付款,而出口商却要面临收不到货款的风险,何不争取款到发货。⑤卖方应尽量避免100%货款采用先出后结的方式,特别是针对大额贸易。为降低先出后结的比例,卖方可以要求买方预付一定比例的货款(如30%),一旦客户拒收货物,卖方也不用归还预付款;或者采取汇付与托收、信用证结合使用的方法,以降低部分风险。
(2)不同运输方式下的风险控制。按照不同的运输方式,卖方装运货物后所取得的运输单据的性质不同。采用空运方式,卖方装运货物后,买方凭到货通知单提货。因此,合同约定卖方必须在空运货物后收款的风险过大。卖方应该采用空运前凭发货通知收款,买方汇付货款后,卖方才可空运货物,以减少收汇风险。如果空运公司可以代为收款,卖方可以采用交货付款(CashonDelivery-COD)方式,待货物到达目的地机场后,买方付款后才能提取货物。这种做法有很大的局限性,一旦买方拒付货款,卖方必须运回货物,承担空运费。

  海上运输,卖方可以争取凭提单付款(CashAgainstBillofLading)的方式争取在交出提单前收款,以平衡“单、款”,因为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买方只有在获得海运提单后才能提取货物。

  一般情况下,还应该注意提单抬头的做法。海运提单的抬头有三种做法:指示抬头、记名抬头和空白抬头。空白抬头的提单由于不安全,国际上很少使用;记名抬头的提单,只能由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提取货物。如果进口商拒收单据,出口商不能在目的港将货物进行转卖。特别是对美销售,如果提单做成记名提单,那么该提单丧失了“物权凭证”的性质。因此,除非卖方能在装运前全额收取货款,否则千万别作记名提单,为了方便出口商及时转卖货物,提单抬头最好做成“凭发货人指示”(ToOrder),一旦进口商拒收单据,出口商可以将提单背书转让给第三方,由其办理货物在目的港的转运或变卖。

  (3)预付货款应注意的事项。预付货款的方式对出口方比较有利,但也不能大意。卖方应待货款收妥后再将货物装运出去,千万不要担忧因为装运期限已到而急忙装运货物。如果装运期限已近,买方仍未付款。卖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催促对方付款,超出装运期限未收款的则要求修改合同的装运期限。

  (4)其他控制风险因素。出口企业应在平时加强对员工的思想教育,防止内部人员工与国外客户勾结,损害企业的利益。

  4、风险保险。对出口企业来讲,风险保险主要涉及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信用保险等。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地加以投保,一旦发生风险,能够获得一定的赔偿。

  国际贸易常用贸易术语有六个:FOB、CFR、CIF、FCA、CPT、CIP。按照INCOTERMS 2000,买方负责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或在指定的交货地点卖方将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开始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一切风险或损失。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货物在运输途中很有可能遭受损失。一量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失,出口方如果采用先出后结,买方很有可能拒收单据或受损货物,产生拒付,从而将风险和损失转嫁给出口商。因此,汇付方式下的卖方应尽量争取以CIF(或CIP)价格条件成交。因为,这两个贸易术语是由卖方负责办理货物的运输保险。如果在运输途中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买方可以凭保险单保险公司理赔。卖方最好在投保货运险时选择保险责任范围比较大的险别,并在对外报价时把该因素事先考虑进去;如果采用FOB、CFR、FCA、CPT贸易术语,出口商最好投保卖方利益险或出口信用险。一旦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风险造成客户拒付,出口商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5、风险承担策略。有些风险是不能避免的,企业可以采取风险承担的方法进行风险管理。如果风险收入大于风险损失,能获得较大的收益,对于这类风险,企业可以采取风险承担的策略。如外商资信很差,可以不与其发生业务往来,从而避免信用风险的发生。但是,风险回避有不利的一面,因为如果放弃某项经营或业务活动,实际上也放弃了与这项业务活动相伴随的利益。同时,也有可能回避了某一风险,又导致了另一风险的产生。如一家外国公司尽管信用很差,但与其进行业务活动利润率较高,并且一时难以找到其他合适的对象。当然,风险承担是有一定的条件的:第一,某一风险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企业本身可以安全承担;第二,采取措施回避风险所付出的成本大于承担风险所付出的代价;第三,不可能转移的风险,即使企业采取措施,企业也无法避免。

  由于客户的资信不是一成不变的,企业与老客户之间的交易可以采取风险承担策略。出口商在操作时应注意以下事宜:(1)尽量避免接受全额赊销或寄售。(2)空运方式出口,卖方必须在装运前凭发货通知收取全额货款;海运方式出口,应争取在交出全套海运提单前/时收回全部货款。(3)注意装运时间的间隔。最好是前一批装运货物的货款收回后,再装运第二批货物,一方面减轻资金负担,另一方面防止进口商拒收货物而造成因商品退运或转卖带来的风险或损失。(4)销售信用额度。根据进口商的资信核定销售信用额度。在该额度内的出口,可以接受到付的方式,超过信用额度的销售必须采用即期信用证等较好的结算方式以防范进口商欺诈出口商的风险。(5)密切关注进口商资信变化的信号,如进口商是否存在延期付款的情况,其订单是否稳定?一旦发生不良情况,需要特别注意:严格控制或缩小交货金额;货款未收到不能继续发货;更改结算方式,出口商应立即拒绝进口商装运后付款的要求,要求其在装运前全额付款或改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等对出口商比较有利的货款结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