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保险公司理赔要体现契约精神

更新时间:2017-08-26 00:07
  【摘要】自然灾害给群众带来的经济损失是非常巨大的,这些经济损失可以享受保险公司的赔偿,保险公司应该及时为受灾群众发放理赔金。

  强台风“菲特”过后,灾后自救重建成为焦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等传统方式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日益发展的保险业在重大灾难救助当中的作用也备受关注,有关保险知识宣传、保险救灾中出现的好人好事、理赔情况及有关问题的报道层出不穷。

  回首过去,面对天灾人祸,人们往往只能感慨命运的不公或依赖于政府的救助,这使政府社会管理压力日趋增大。如今,当保险渐入视野并占据一席之地,大灾后人们对保险的依赖程度越来越深。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是一种巨大的进步。令人欣喜的是,新兴的保险业在关键时刻,不仅承担了灾前防灾减灾、灾后及时理赔弥补损失的重担,也及时发挥大爱精神,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置身于公益慈善。

  据了解,强台风“菲特”来临时,保险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积极开展灾前检查,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开展查勘定损,并采取开辟绿色理赔通道、简化理赔流程和资料、下放理赔权限、执行适度宽松的理赔政策等一系列措施,取得积极成效。据统计,仅在温州,截至10月21日20时,财产保险公司共计接到报案27522件,结案12829件,结案率为47%。其中,涉及人数最多的车险接报案24586件,已结案12183件,结案率为49.6%。这意味着近半数的受灾投保人因保险理赔在短时间内弥补了损失。在此次大灾面前,作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处于发展阶段的保险业着实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与消费者达成了共鸣。

  然而,在这背后却不无隐忧,一些问题的出现正考验着契约精神的敏感神经。

  首先是赔付范围问题。由于存在着人们对保险的不理解和保险实际价值与意义之间的矛盾,部分受灾投保人很容易将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看成是弥补一切损失的救命稻草,进而要求赔偿保险合同保障范围外的损失。少数投保人甚至趁大灾之机,抓住保险业致力于保护消费者、提升服务水平和行业形象的工作基调,以制造“群体性事件”为威胁,向保险公司提出无理的、违反保险合同条款规定的索赔要求。如果此种通融赔付成为常态,不仅会扰乱保险秩序,还会导致遵循大数法则的保险业在服务其他客户时有所打折。

  接下来的忧患是第三方趁机提高价格。多家财产险公司负责人谈到,公司在后续疑难、大额案件处理中,出现部分汽车修理厂不按合同办事,抓住保险公司灾后理赔工作社会舆论压力大、核赔政策较宽松的时机,提高工时费、零配件价格,拖慢维修速度。这种现象扰乱了保险赔付标准,造成一些客户的不满,某种程度上还导致了“投保容易理赔难”的问题。

  此外,还存在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灾后保险理赔牟利的现象。此次台风水淹车理赔案件较多,部分“黄牛”用稍高出车辆实际价值的钱买断水淹车(主要是高档车)的“索赔权”后,随即到保险公司漫天要价。如不满足他们要求,就威胁要采取拉横幅游街、聚众闹事及在网络等媒体曝光等手段,迫使保险公司无端理赔。

  对于上述问题,温州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朱忠明在督导温州保险业理赔服务工作会议上指出:“保险业要加快理赔进度,尤其是对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保险。但保险公司不是慈善机构,在理赔过程中要体现契约精神,坚守底线。对相关恶性事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介入,做到有预案、早研判、早处理。”

  更为重要的是,灾后保险理赔存在的上述忧患与问题,值得我们深思,在投保及理赔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及投保人都应注重诚信及契约精神,围绕着保险合同利益相关方乃至社会各界,均应是保险契约精神的践行者和维护者。

  慧择提示:群众参保保险就是要为自己购买一份保障,保险公司应该以诚信为原则,及时的为受灾群众发放赔偿,按照保险合同进行理赔,保障群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