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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巨灾保险试点工作已经开始

更新时间:2013-10-23 15:07
  【摘要】近年来由于我国受自然灾害严重,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已经成为政府部门十分重视的内容,目前巨灾保险已经在遇难楚雄市可以试验进行,争取在发展和完善中普及开来。

  “人保财险在云南的地震保险由政府投保,标的为农村居民住房,在楚雄市先行试点,并设立省级地震保险平衡基金。”10月21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副总裁王和透露。

  方案建议,农村居民户的保险费支出由政府财政全额负担,其中省级财政负担比例为80%-90%,州级财政补贴保费的10%-20%。

  “具体的方案设计参考人保财险在福建等地区农房保险模式,现正等待云南省政府部门批复,同时已报送保监会。”人保财险财产险部副总经理彭钢做出上述表示。

  在风险分散机制方面,人保财险建议政府支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设立省级地震保险平衡基金,每年提取30%-50%保费加上当年盈余。遇到灾年时,由基金来补充保险公司赔付的不足。另外,平衡基金还可以通过再保市场和资本市场分散风险。

  王和表示,人保财险在深圳的巨灾保险试点中,正在考虑引入核风险,做成责任险产品,并参考新西兰的政府集中模式。

  王和认为,从国家层面来看,巨灾保险不等于一个国家巨灾风险管理的全部,但也不能因此否定巨灾保险在现代社会风险管理中的核心和重要作用。

  巨灾保险通过基金积累、不断提高偿付能力,能够有效分摊和缓解政府和财政的压力。巨灾保险通过承保条件、费率和事后监督机制,有效推动设防建筑标准的提高。同时,通过防灾防损职能,参与既有建筑物的改造。

  从行业层面来看,巨灾保险可以承接政府剥离的部分社会风险管理职能,特别是灾后重建的资金保障方面,以减少各种财政救助的压力;同时,通过保险的正外部性特征,推动全社会的防灾减灾体系的建设。

  事实上,通过构建巨灾风险管理的新架构,逐步将以巨灾风险为代表的市场机制“投影”并渗透到救灾救济、应急管理、风险防范、安全建设等综合减灾的各个领域。

  从国际实践来看,巨灾保险具有“政府主导”、“市场主导”、“政府与市场结合”的三大模式,各有利弊。王和表示,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是一种较好的模式,农业保险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巨灾风险特征决定了巨灾保险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偿付能力问题,本质是解决“击穿”之后的“兜底”问题。

  王和认为,在开办初期,采用“量入为主,以收定支”的供给原则,循序渐进地推动制度建设。在相对贫困的地区,可以采用“授信”的方式来解决财政出资的问题。必要的时候,可以提供紧急融资担保。

  “击穿”之后的“兜底”问题,可以通过地方立法,确立“回调机制”来解决。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巨灾顾问何华表示,当发生特别巨大的巨灾损失时,启动“回调机制”,即按照总偿付能力与总损失的比例,进行比例赔偿。

  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人保财险《中国巨灾保险制度丛书》中写道,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应结合自身国情和各地巨灾风险特点,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基本原则,做好顶层设计。

  慧择提示:巨灾保险对我国容易受灾地区的居民来说是十分重要的保障,政府部门正在积极的制定完善的制度,同时在部分地区开展试行工作,争取将完善的保障制度带给更多地区的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