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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事故赔偿解读 国内空难赔偿标准低

更新时间:2017-08-25 06:14
  【摘要】飞机事故发生后,生还的可能性极小。无论对于伤者还是逝者而言,都是一场无法靠金钱弥补损失的悲剧。然而,逝者已去,留给生者的除了是无尽的悲痛,还有那沉重的生活压力,飞机事故赔偿也就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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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飞机事故赔偿之路异常艰辛
  2004年11月21日8时21分,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CRJ—200机型B—3072号飞机,执行包头飞往上海的MU5210航班任务,在包头机场附近坠毁,造成55人遇难。一些遇难者家属因不满21.1万元的赔偿金额,拒绝在赔偿协议上签字,将东航等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赔偿。
  可这条诉讼之路并不顺利,先是久久不能立案,待立案后,又迟迟未开庭,这一等就是8年。当初的55个遇难者中,至今还有一分钱都没有拿到的家属。
  此次提起诉讼的32名遇难者家属,共同起诉东方航空公司、飞机制造商庞巴迪公司、东方航空集团以及飞机发动机制造商通用电气公司,人均索赔额在413.65万元,包括经济及精神损失、律师费、机票费用等共计1.32亿元。
  其实,早在2005年10月,这32名空难家属就将将东方航空公司、飞机制造商庞巴迪和飞机发动机制造商通用一同列为被告,告上了美国法院。当时在诉讼中,被告主动提出了调解要求。经过协商,也参考了美国航空事故150万美元的标准,2006年11月,和解协议签署。在这份协议中,3被告同意共同赔偿32位原告1175万美元,平均每位死者的赔偿约合人民币300万元。这笔钱,由3被告所在的保险公司支付。但东航突然反悔了,和解协议被中止。
  每一次飞机失事,对遇难者的赔偿过程都是一波三折,有时还不得不诉诸法律。我们不禁要问,如果飞机失事了,有人员伤亡,到底该赔多少呢?同时,没有买保险的乘客也能得到赔偿吗?
  业内人士表示,一般情况下,空难罹难者家属及受伤乘客获得的赔偿包括两部分:第一,承运人(航空公司)所承担的赔偿。第二,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赔偿,即航空意外伤害险,简称航意险。

  国内空难赔偿标准低
  对于航空公司所承担的赔偿,不管乘客有没有买保险,这份赔偿都是可以得到的,但国内外针对空难的赔偿标准不一样。
  在我国,空难的赔偿限额在2006年由7万元提高至40万元。虽说是提高了不少,但相比国外,仍是比较低。在《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中,规定的最高赔偿额为110万元。而在美国,赔偿是按照余生价值计算,有基本参照数额。假设某男性公民活到80岁,如果遇难人死亡时是40岁,那么就按照40年的基本数额来赔偿。
  2000年武汉空难,每人赔偿12.5万元;2002年大连空难,每人赔偿18.4万-19.4万元;2004年包头空难,每人赔偿21.1万元;2010年伊春空难,每人赔偿96万元。反观国外,1988年洛克比空难时,每人赔付和8270万元人民币;2007年肯尼亚航空公司507航班发生空难时,遇难者中的5名中国公民,赔偿每人近200万元人民币。同是一条生命,“标价”却相差太大。

  航意险最高赔付200万
  而对于购买了航意险的乘客来说,既可以得到航空公司所支付的赔偿金,还可以得到保险公司所支付的赔偿金。航意险的保险责任,就是保障乘客从上飞机到下飞机之间,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身故和残疾。其保障时间仅包括乘客登机、飞机滑行、飞行、着陆等过程。一般旅客不论年龄,均可自愿选择是否购买这份保险,每份保单的保险费为20元,保额20万元。同一投保人最多可以买10份,最高保险金额达200万元。旅客可以直接持保单到保险公司索赔。

  慧择提示: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目前国内飞机事故赔偿标准远低于国外,更是无法弥补受害者家属的伤痛,家人日后的生活也得不到保证。而商业航空意外险却可以给投保者高额保障,更大程度转嫁可能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