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巨灾保险试点工作已经开始 巨灾保险呼之欲出

更新时间:2013-10-14 12:22
  【摘要】一直以来,对于巨灾带来的经济损失,人们习惯了依靠政府的力量去解决。但是,面对着频频发生的巨灾自然灾害,政府的一力担当也变得力不从心。巨灾的赔偿问题需要联合社会的力量,形成强大的抗灾合力,提高巨灾的抵御能力。

  按理说,汶川特大地震后,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应该加快推出,为何5年后的今天仍迟迟没有建立呢?

  对于这个问题,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产品处处长曹海菁认为,这主要与现行的灾害管理体制有关。他说,“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灾害分级属地管理的灾害管理体制。这种体制的优势在于能够有效整合党、政、军及社会各界力量,形成各级政府与部门密切配合、高效协同的强大合力,做到"一方有难,八方支援"。而且事实证明,现行的灾害管理体制经受住了汶川、玉树、芦山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的考验。但客观上也降低了百姓对巨灾风险投保的积极性。当前,需要解决如何将巨灾保险制度与我国的灾害管理体制对接的问题。”

  目前,应该承担经济补偿作用的保险业在应对巨灾风险方面发挥的作用极其有限。总体来看,商业保险对台风、洪水、地震等巨灾风险的覆盖面都比较窄,保险赔款占灾害损失的比例非常低。例如汶川特大地震,保险业共赔付20多亿元,占地震损失的比例仅为2‰。

  究其原因,巨灾险的缺失主要是由于它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点,在没有相应的巨灾保险制度下,由洪水、地震、台风等巨灾造成的损失巨大,如果按照商业化运作,保险价格往往较高,群众买不起;如果价格过低,保险公司又赔不起,市场往往会失灵。

  不过,对于巨灾保险制度迟迟不能建立的原因,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专业教授庹国柱认为在于观念问题。“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虽然涉及立法、财政税收等诸多方面,但我个人认为,关键的还是各级政府的观念和决心。”

  从长远看,目前由国家财政包揽的巨灾管理模式,显然不能适应未来经济发展的需要,当务之急是要面向未来思考和规划我国巨灾风险管理的新架构。

  巨灾保险制度总体规划明确3个基本立足点:保民生、保基本、稳财政。既要保证覆盖面和理赔力度,又要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减轻公共财政的压力

  巨灾保险管理在国家层面上的探索一直在进行。早在2007年的《突发事件应对法》、2008年《防震减灾法》中就明确提出“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十二五”规划也明确提出要求,“探索发展巨灾保险”。

  在制度建设上,目前,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已初步建立。截至2012年,已有8家主要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共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30.7亿元。一些地方如北京市,已经初步探索建立了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还有22个省市开展了农房保险,保险责任涵盖台风、暴雨、泥石流等绝大部分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房屋倒塌或毁损救助。

  据了解,保监会有关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总体规划已明确3个基本立足点,即保民生,重点解决好与百姓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灾害应对问题;保基本,巨灾保险制度应该定位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覆盖面必须足够广,确保巨灾基金的积累能够达到一定的量;稳财政,引入保险机制参与巨灾风险管理,用有计划的支出应对突发灾害造成的财政巨额支出,减轻政府对巨灾损失承担的直接责任,减轻公共财政面临的压力。

  慧择提示: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还需要准公共产品的出炉,人们保险意识的提高。随着深圳云南巨灾保险试点工作的开展,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是呼之欲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