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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需要长备偿付能力充足率

更新时间:2017-08-26 16:41
  【摘要】投保人投保的目的就是在风险发生的时候能够充分的补偿,这就需要我国的保险公司保持自身的持续盈利能力。人寿保险公司也好,财产保险公司也好,只有具备了足够的偿付能力才会让更多的投保人投的更加安心。

  按照我国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实施分类监管,偿付能力充足率分为不足类公司、充足I类公司和充足II类公司。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00%,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的公司为充足I类公司,偿付能力高于150%的公司为充足II类公司。理论上看,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越高,说明保险公司越有能力偿还保险赔付和债务。

  从各家保险公司的中报可以看出,中国平安集团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62.79%,与2012年年末相比下降12.34%。其中平安产险为179.50%,与2012年年末相比上升0.62%,而平安人寿则与2012年年末相比下降了7.61%,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76.10%。

  中国太保集团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82%,其中太保产险充足率为157%,太保寿险充足率为193%,尽管与2012年年末相比下降了9.62%(财产险下降了16.49%,寿险下降了8.53%),但仍然是四家上市保险公司中充足率最高的企业。

  中国人寿维持稳健经营的风格,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7.90%,比去年年末增加0.98%。

  新华保险在国内上市保险公司中偿付能力充足率最低,其充足率为174.19%,与2012年年末相比下降9.54%。

  慧择提示:保险公司需要保持自己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在实现自身持续盈利的同时,保障事故的偿付能力,提高保险公司的自身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