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航运保险发展需要制度和法律的帮助
更新时间:2017-08-25 21:37
【摘要】我国航运保险发展处于起步阶段,在管理和发展上与发达国家有着很大的差距,专家指出要完善制度和法律体系才能保证航运保险业健康高速的发展。
面对不断变化的运输业风险,上述瑞士再保险报告的作者GingerTurner指出:“保险公司的对策就是在可保性范围内提供新型或改进型保障范围或者推出新产品。不仅如此,流程方面也有进行创新的可能。例如利用技术来更好地定位船舶和飞机以及货物,通过分享其他险种的经验和专长让运输保险的承保能力更具效率等。”
“与欧美等国际先进的航运中心相比,国内的航运中心仍存在不小的差距。”国内某产险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核心差异体现在,全世界13个船东保赔协会集团组织均在发达国家,其强大的风险分担能力,国内无一能与其抗衡。”
“目前我国的航运保险发展仍然处于初级甚至是恶性竞争的阶段,产品同质化严重,创新性产品缺乏。”保险资深专家向记者介绍,一是产品同质化严重,创新性产品缺乏。由于我国大型船舶融资逐步移向外资机构,现在运输险费率仅仅是国际市场一半左右。二是航运保险险种发展不平衡。我国货运险业务市场准入相对较低,承运人责任险等技术要求相对较高保险公司很少参与,而航运险种的设计也缺乏创新导致部分新兴风险不能涵盖,现在的保险产品不能涵盖业界的需要。三是航运保险的软环境发展不完善,严重制约了航运发展。与费率和险种等技术性问题相比,专业人才缺乏,法律环境不完善更是急需解决的问题。由于缺乏集技术及管理于一身的管理人才,影响高质量、高技术的风险评估服务。四是航运保险的法律环境仍不完善。以航运险为例,现在只有海商法和保险法,不能包括实际的需要。现在大部分的航运企业都用英国法,约定在伦敦管辖。我国虽然也成立了海事法院,但案件数量相对比较少,大力发展航运险必须建立配套的法律体系。
目前从上海经营航运保险主体来看,已经有近40家,其中人保、太保、平安三家保险公司在船舶险和运输险市场中占有绝对优势。然而,保赔保险基本上却被国外公司占据,整体发展还十分滞后。
前述产险负责人表示:“我认为国内保险公司要想在逆境中寻找突破,除了税收优惠等政府行为外,还应从以下几方面主动提升:一方面是险种的开发及完善,满足市场的个性化及高端化需求。另一方面应加强技术性强的险种开发,如码头营运人责任险、物流责任险等,包括这些险种的市场调研、推广方案制定、定价基础设定,并通过不断的实践检验进行改进。与此同时,市场培育、承保技术提升、人才积累等多方面都不能放松,唯此才能走出逆境,迎接下一个经济周期。”
慧择提示:我国航运保险市场有很大潜力,需要保险企业和政府部门共同努力进行发展和法律上的完善,才能将航运保险发展起来,带动航运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