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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先“自我保护”

更新时间:2008-10-29 23:04
  一份明显瑕疵的保单,无论从行业惯例还是法律角度来看,都倾向于保险公司应赔付保额。为什么保户理赔时仍然屡遭拒绝?一方面暴露出保险公司在理赔程序上存在不少缺陷;另一方面,保险法律缺乏相关明确的规定,也使得类似事件一再发生。
  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但是,这一条款就合同何时成立和生效方面表述并不具体,保险人同意的标准是什么,并没有在《保险法》中明确说明。
  在这种情况下,要尽量减少因“保单生效日”歧义引来的纠纷,作为投保人而言,能够做到的就是在投保之时做到尽力“保护自己”。
  首先是条款。在填写保单,以及拿到正式保单时,都要确认保单中的“保险期限”或者“保单生效日”等要素,并且留意保单条款中对于保险期限的表述。如有不明白,要主动向代理人或保险公司确认保单生效日。
  其次是缴费。投保人需注意的是,交纳保费时,保留保险公司出具的收费凭据是非常重要,并且要注意确认代理人是否已将保费及时上缴保险公司。交纳保费之后,如果没有在代理人约定的时间拿到保险公司正式出具的保险单,一定要提高警惕,尽快向代理人或保险公司索取。
  再次是约定。法律是讲究“有约定从约定”,投保人一定要留意各种“约定”。如健康医疗险合同,保单上往往会注明“等待期”(观察期)是多少天。在这期间,即便保险合同生效,但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有时保险公司会自行设定“保险空白期”,所以出单日也不一定就是保单生效日。投保人一定要仔细询问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