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

投保人
  也称要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自然人与法人皆可成为投保人。成为投保人的条件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概念详述
  所谓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是任何保险合同不可或缺的当事人之一,它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投保人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投保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否则所订立的保险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即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否则投保人不能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若保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签订了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无效;
  第三,投保人应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不论投保人为自己利益还是为他人利益订立保险合同,均应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的条件
  投保人应具有以下条件:
  1、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及16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成为投保人。
  2、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3、投保人履行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投保人的权利
  1、请求保险公司承担必要、合理费用。
  2、请求保险公司降低保险费。被保险财产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时,保险公司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3、请求复效。在分期付款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超过60日不缴纳续期保险费,合同效力中止。但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投保人有权提出恢复合同的请求。
  4、指定和变更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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