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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下发《意见》 优先解决住院和大病保障

更新时间:2013-09-27 14:11
  【摘要】26日广东省下发《意见》,意见规定今年广东46.3万困难企业退休人员都将在年底之前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同时省、市县财政将每年各补一亿元。对于筹资确实有困难的地区,将会优先解决住院和大病保障问题。

 《意见》规定,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前困难企业移交社会管理的退休人员,凡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金,并在本意见下发之日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政府给予资助,在2007年底前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给全省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带来了福音。媒体人26日获悉,广东46。3万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今年年底之前将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此,省财政和市县财政每年将各定额补助1亿元,连续补助10年,其余每年2。76亿元由统筹区医保基金承担。

  按时段分三类纳入基本医保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指我省关闭、破产、解散的国有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的退休人员。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医保处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企业已破产、关闭、解散不存在或无能力缴费,参保资金难以落实等原因,我省部分国有、集体困难企业中的退休人员至今还未能及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据调查,截至2005年底,全省关闭、破产、解散国有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中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员工达46。3万名。
  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后至2006年12月31日困难企业移交社会管理的退休人员,凡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金并在本意见下发之日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原则上从企业资产变现中解决,企业资产变现不足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母公司)统筹解决;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母公司)统筹确有困难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符合条件的由政府给予资助,帮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2006年12月31日以后破产、关闭、解散的企业,应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意见》(粤办发〔2006〕26号)中“凡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职工分流安置、经济补偿金支付、社会保险接续等办法不明确,职工安置资金不落实的,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的规定执行。

  省、市县财政每年各补1亿元
  各地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和医疗消费水平,合理确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符合上述政府资助条件的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所在统筹地区2006年参保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支出为基数,一次性计算10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医疗保险基金承担。其中对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含江门的恩平市),原则上由省财政负担25%,市、县财政负担25%,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基金负担50%。
  据介绍,46。3万人中,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含江门恩平市)40。5万人,如按2006年所在市参保的离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支出计算,每年的医疗费总支出约为4。76亿元,省和市县财政每年各需补助1。19亿元。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省财政厅协调,省财政和市县财政每年各定额补助1亿元,连续补助10年,其余每年2。76亿元由统筹区医保基金承担。

  优先解决住院和大病保障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通过建立保障门诊特定病种和住院为主的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办法,不建个人账户,优先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住院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

  慧择提示:广东省《意见》的下发为不少困难退休人员带去了福音,这对大部分的困难人员来说简直是在“雪中送炭”,同时为了能够确保人们的医疗水平,所需资金将全由各级财政、医疗保险基金承担。这对于不少因为贫穷而看不上病的人来说解决了一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