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本案近因的认定
本案在讨论中有如下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在暴雨积水导致保险车辆遭受泡浸后,没有进行修理、清洗,而继续使用导致发动机受损,属于操作不当,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三条关于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导致损失扩大部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规定,保险公司对车辆发动机气缸被击穿的费用不予偿付,只需赔偿合理的清洗费用。
第二种意见认为,造成保险车辆发动机缸体损坏的原因是由于进气管空气隔有余水,启动发动机,气缸吸入了水,导致连杆折断,从而打烂缸体。而进气管空气隔有余水,则是由暴雨所造成。暴雨和启动发动机这两个危险事故先后出现,前因与后因之间不具有关联性,后因既不是前因的合理延续,也不是前因自然延长的结果,后因是完全独立于前因之外的一个原因。根据保险法的近因原则,启动发动机是直接导致保险车辆发动机缸体损坏的原因,故为发动机缸体损坏的近因。暴雨为发动机缸体损坏的远因。而启动发动机属除外风险,由启动发动机这一除外风险所致发动机缸损坏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只需赔偿因暴雨造成汽车浸水后进行清洗的费用。
第三种意见认为,杨某在车辆受浸低于车身地台的情况下,不可预见进气管空气隔进水,此时启动车辆属正常操作;另外,从危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看,本案属于多种原因连续发生造成损失的情形,其中暴雨是前因,车辆进气管空气隔进水相对于暴雨是后因,而相对于启动发动机是前因,启动发动机是后因,正是由于暴雨的发生,才导致车辆进气管空气隔进水,才使启动发动机这一开动汽车必不可少的条件发生作用,导致发动机缸体损坏,根据保险法的近因原则,暴雨才是近因,因此保险公司应向杨某赔偿车辆的实际损失。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笔者认为,本案属于上述因果链由于新干预因素而中断的情形。本案损失发生的近因是杨某对于车辆操作不当。在杨某准备开车上班时,已经发现停放在其住宅区通道的本案上述保险车辆轮胎一半受水淹,就应当对车辆进行检查,而不应当点火启动。暴雨虽然使车辆进气管空气隔进水,也并不必然损坏发动机缸体,导致发动机缸体损坏的近因是因杨某的疏忽或者没有经验,在车辆轮胎一半受水淹的情况下,没有及时检查车辆进气管空气隔是否进水而贸然启动汽车而导致的。杨某启动汽车的行为,属于新的干预因素,切断了暴雨损坏车辆的因果链,在车辆进气管空气隔进水的条件下,启动汽车的行为必然导致发动机缸体的损坏,是支配性的有效原因,即是车辆损失的近因,而暴雨虽然使车辆进气管空气隔进水,但这一原因并不现实性地、决定性地和有效性地使车辆发动机缸体损坏,发动机缸体的损坏既不是暴雨这一前因的合理延续,也不是该前因自然延长的结果,因此,暴雨不是本案车辆发动机缸体损坏的近因,保险公司不应当对此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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