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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对企业年金投资提出要求

更新时间:2013-09-24 17:45
  【摘要】企业在经营中获得的利润是第一收益,很多企业将第一收益放入投资市场进行二次收益,这也是企业收入的重要来源,为了能够让投资稳定持续带来收益,监管部门对险企投资做出了规范。

  近年来,为了企业年金投资创造更加有力的政策和市场环境,监管部门做了大量努力,例如发展集合计划、修订颁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放宽投资比例限制、推出创新养老金产品、加强市场规范管理等。除此之外,还有些工作需要监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去推动实施。

  第一,加强投资管理情况披露。在现有披露要求基础上,增加披露内容,提升披露频率,供拟选择投资管理人或者已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和职工查看,通过比较,便于选择或者更换投资管理人,促进投资管理人良性竞争。

  第二,实施退出淘汰机制。当前共有21家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其中基金公司12家、保险机构7家、证券公司2家。经过多年的发展,各家投资管理人累计投资金额、投资能力分化较大,有必要实施退出淘汰机制,对于不适合继续担任投资管理人的机构予以退出,这样也有利于其他投资管理人更好发挥作用。

  第三,适时扩大投资范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为了更好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养老金支付压力,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保持良性运作和体现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保证。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风险承受能力弱于企业年金基金。相比企业年金投资范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范围和地域更广泛,企业年金基金可以适时进一步扩大投资范围。

  第四,加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教育,使委托人对投资收益有理性认识和合理预期,对投资管理人不要提出过多的要求和约束。同时也要关心自己的收益状况,定期查询个人账户,和受托人保持定期交流。投资管理人应树立正确的养老金投资理念,事先确定投资收益目标,避免盲目追逐高波动的相对收益。

  第五,企业年金监管涉及多部门,监管链条复杂,需要加强部门间协同。加快监管队伍建设,提升监管能力,通过深入企业、管理机构开展调研和检查,听取建议和意见,对于表现优异的管理机构予以表扬和宣传,促进同业间交流,在服务中实施有力监管。

  第六,加强受托人能力建设。当前,受托人资格还是非常稀缺资源,在企业年金管理中处于重要地位,然而事实上,目前部分受托人的工作主要体现为事务运营,没有很好地体现“大管家”地位和作用,迫切需要加强对受托人的职责要求,提升战略资产配置能力,加强投资研究队伍水平,有效监督投资管理人投资运作,切实发挥应有作用。

  慧择提示:企业年金的运营和托管至关重要,为了能让企业健康的发展,年金必须要投资在稳定收益的项目上,这也是监管部门对企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