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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调整工伤待遇

更新时间:2017-08-27 18:50
  【摘要】职工在工作中受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保障,嘉兴市对于工伤人员的工伤待遇有所调整,让工伤员工的利益得到更大的保障。

  根据日前确认的2012年嘉兴市区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工伤待遇水平相应得到调整,其中护理费和工亡丧葬补助金均上调。

  昨天下午,家住市区的陆女士来到市社保局咨询工伤待遇调整的情况。她向工作人员说,她的丈夫陈先生原先是市区一家企业的车床工,在去年一场事故中,陈先生的双臂被卷入机器,后经医院抢救,陈先生虽然捡回一条命,但就此失去了劳动能力与生活自理能力,成为一名残疾人。

  陆女士表示,在经过护理等级鉴定之后,每月他们会收到市社保局计发的工伤伤残津贴和护理费,“我自己只能做临时工,收入很低,而我老公每月的医药费在3000元左右,对于我们这样的家庭来说,这个担子确实太重了。多亏有工伤伤残津贴和护理费,不然我们真的没法生活。”工作人员告诉她,从本月起,陈先生的护理费标准上调至1355。63元,比原来提高了137。30元。

  市社保局工伤保险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与这个数据最直接相关的是工伤待遇中的护理费和工亡丧葬补助金,根据相关文件,市社保局在市区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公布以后,积极组织人员做好信息系统参数维护、试算与核对工作,确保工伤职工中有护理等级的护理费及时得到调整,确保因工死亡职工近亲属及时领取工亡丧葬补助金。目前,此项工作已经基本完成,本月将分别发放到位。

  据了解,护理费标准由护理等级决定,而护理等级分为三个级别,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等级,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标准计算;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等级,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标准计算;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标准计算。“按照规定,现在市区在岗职工的护理费标准为1694。54元、1355。63元和1016。73元,分别比原来提高了228。83元、137。30元和183。06元。”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此外,工亡的丧葬补助金标准是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0334。50元,比去年提高了2746。01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即491300。00元,比去年提高了55100元。

  工伤保险参加与否结果大不一样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具备哪些条件?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首先应是正常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及其职工,“现在一些企业存有侥幸心理,没有及时为新录用人员或外来务工人员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其实,这种想法是典型的‘算小账’,工伤保险费只需单位人均每月缴纳20多元。但如果不参加工伤保险,出现工伤之后的费用就要由企业来承担。对于企业来说,千万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一旦出现工伤或工亡,工伤保险参加与否结果大不一样,有些企业就因为没有及时为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出现一例伤残严重的工伤或工亡,拖垮整个企业。”
  此外,在发生工伤事故之后,一定要在30天内,到所在区域的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如果超过规定期限,因申请不及时产生的费用将由企业承担,“在实际经办中,经常出现一些企业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故意瞒报的情况,这种行为不仅违规,而且对于企业来说也没有好处。”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强调说。
  在工伤认定之后,等到工伤人员伤情稳定后,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检查工伤人员是否会产生后遗症,影响劳动能力,如果伤残特别严重的还要进行护理等级鉴定,完成鉴定后,有关材料一并提交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工伤待遇结算,工伤人员也将同时享受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是国家的一项保障制度,并非赔偿制度,无论是养老、医疗保险,还是工伤、生育保险均不能重复享受。比如,工伤保险中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倘若职工已获得侵权赔偿的,工伤待遇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有关项目补差结算,而不是双重享受。

  慧择提示:嘉兴市对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与工伤待遇水平都有所调整,让职工的工伤利益得到保障。享受工伤保险时不能重复享受养老医疗等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