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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 大大提高寿险产品吸引力

更新时间:2017-08-27 17:10
  【摘要】14年来,我国寿险产品利率一直实行2.5%的上限限制,严重的压抑着保险公司的发展,极大的降低了寿险产品的吸引力,制约着保险行业的发展。自保监会实行利率市场化改革以后,我国的寿险市场开始活跃起来。

  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之所以如此牵动业内外的神经,是因为它直接关系着保险产品的定价。预定利率的高低和保险产品的价格直接相关。一般而言,预定利率上浮,保险费率就会下降,保险产品就更便宜。如果一款产品的预定利率较高,消费者投保该产品时所缴纳的保费则越少,反之亦然。预定利率的变动影响着保险产品的市场需求。

  保险费是根据预定利息率、预定死亡率、预定附加费用率等要素进行计算。人身保险预定利率就是指人身保险产品在计算保险费及责任准备金时所采用的利率,保险公司在产品定价时,根据公司对未来资金运用收益率的预测等因素而为保单设定的每年收益率,就是保险公司提供给投保人的回报率。预定利率的高低与人身保险产品的价格直接相关。
  过低的预定利率提高了保险产品价格,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保险产品的吸引力。近年来,传统型寿险产品的增长速度远远低于万能险、投连险等投资型保险产品的增长速度。对于一个还处于成长中的保险市场来说,这种情况并不正常。传统型保险增长过慢,意味着广大人民的保障需求并没有得到满足。

  预定利率的高低也对保险公司的经营业绩具有重大影响。保险公司的利润(亏损)来自利差益(损)、死差益(损)和费差益(损)。如果保险公司的实际投资回报率高于预定利率,就产生了利差益(即保险公司获得了投资方面的盈余),如果保险公司的实际投资收益低于预定利率,就产生了利差损(即保险公司在投资方面发生了亏损)。

  本次费率政策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放开前端、管左端,即前端的产品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自主确定;后端的准备金评估利率由监管部门根据“一篮子资产”的收益率和长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等因素综合确定,通过后端影响和调控前端合理定价。具体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放开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将定价权交给公司和市常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不再执行2.5%的上限限制。二是明确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标准,强化准备金和偿付能力监管约束,防范经营风险。改革后新签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不得高于保单预定利率和3.5%的小者。

  为保障改革顺利实施,中国保监会同时出台了与之相配套的监管政策:一是对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养老业务实施差别化的准备金评估利率,允许养老年金等业务的准备金评估利率最高上浮15%,支持发展养老保险业务。二是适当降低长期人身保险业务中风险保额相关的最低资本要求,鼓励和支持发展风险保障业务。预计将释放寿险行业资本占用约200亿元,释放的资本可支持发展新业务4000亿元。三是在控制费用总水平、消费者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由保险公司自主确定佣金水平,优化费用支付结构,促进风险保障业务发展。四是进一步规范总精算师的任职和履职,明确总精算师责任,发挥精算专业力量在费率改革中的积极作用。五是加强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将偿付能力状况作为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重要依据,并根据预定利率是否高于规定的评估利率上限,分别采取审批、备案方式进行管理。

  慧择提示:寿险产品的费率化改革,大大的增强了我国寿险市场的活力,提高了寿险产品的吸引力,在我国保险体制改革史上有着里程碑式意义也是我国的寿险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市场监管与国际接轨迈出了重要的一大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