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起诉银行不成却遭银行反诉

更新时间:2017-08-27 00:58
  【摘要】近期,有人起诉银行结果不但起诉不成,反而还被银行反诉,到底是为什么呢?此人为什么要起诉银行?银行又为什么要起诉她呢?我们来看一下事情的始末。

  “起诉银行是一种犯罪行为。”在警方讯问笔录中,梁秀芬深刻“反省”。

  2011年2月,身为VIP客户 的梁秀芬起诉山东临沂临商银行,要求归还其658万元“存款”中的300万。法院6月开庭审理此案。7月,梁秀芬被警方以涉嫌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拘。 2012年11月,梁秀芬因犯伪造金融票证罪,一审被判刑12年。今年9月10日,此案在临沂市中院二审。梁当庭称“承认起诉银行犯罪并放弃起诉权”的讯 问笔录系遭逼供。

  行长潜逃VIP讨“存款”
  梁秀芬一案,刘树伟是源头。刘树伟现年41岁,曾是临沂市金融圈资深从业人员。卷宗显示,1998年,刘树伟进入临沂市罗庄商业银行。后机构调整改名,刘树伟于2002年担任临沂市商业银行(临商银行前身)罗庄分理处主任,后任罗西支行行长。
  现年56岁的梁秀芬,曾是三家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手握雄厚资金。因刘树伟多次揽储,两人成为“熟人和朋友”,并发生频繁的银企往来和资金交易,成为临商银行的VIP客户。
  鲜为人知的是,身为行长的刘树伟私下多方揽储,从事民间借贷活动。2007年10月,资金链断裂后,刘树伟潜逃。2008年7月15日,刘树伟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警方拘留。2010年10月16日,因犯金融诈骗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刘树伟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
  刘树伟入狱前后,司法机关并没有对梁秀芬展开调查,直到她“自己先跳了出来”。
  梁 秀芬手握两张临商银行的现金交款单,金额分别为658万元和2000万元,均有刘树伟本人签字和银行公章。由于标的额等因素,梁秀芬试图先追回数额较小的 那笔“存款”。2011年2月11日,梁秀芬起诉刘树伟,并将临商银行列为第二被告,要求归还658万元“存款”中的300万元。

  遭遇“反诉”获刑12年
  2011年2月12日,临沂市兰山区法院受理这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并于6月15日开庭审理。梁秀芬诉称,她持有刘树伟向其开具的数额为658万元的现金交款单,刘树伟案发后,她到临商银行支取,查无此款。
  对 此,临商银行向法院指出梁秀芬所持证据有重大瑕疵。其称,刘树伟2007年10月19日已潜逃至新疆,而梁秀芬所持的现金交款单日期为同年10月25日, 系刘树伟潜逃后办理,故不能作为证据。临商银行认为,涉案的银行存款凭证,其实质是双方恶意串通将个人借贷风险转嫁至银行承担。
  对这起民诉案件,兰山区法院没有立即宣判。
  2011年3月24日,即她起诉临商银行一个多月后,临商银行向警方报案,并于5月26日获得立案。7月11日,民诉判决未出,梁秀芬被警方刑拘。
  2012 年6月5日,临沂市罗庄区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公诉,一审在罗庄区法院审理。梁秀芬和刘树伟被控两项罪名:仿造金融票证罪和高利转贷罪。一审判决书显示,梁秀 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予否认。刘树伟否认高利转贷罪,但承认伪造金融票证罪。同年11月21日,法院一审认定,梁秀芬和刘树伟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刘 树伟系漏罪,考虑坦白情节判刑11年,处罚金10万元。因数罪并罚,决定对刘树伟执行20年刑期,实际加刑3年。梁秀芬被判刑12年,处罚金20万元。

  一审判决下发后,梁秀芬提起上诉。
  今年9月10日上午,梁秀芬案二审在临沂市中院设在临沂看守所的法庭审理。梁秀芬和刘树伟戴着脚镣,并排坐着受审。
  梁秀芬陈述,她的公司在临商银行罗西支行有账户,行长刘树伟多次到她公司揽储。后来经统一汇总,刘树伟当面开具了两张金额分别为658万元和2000万元的现金交款单。
  卷宗显示,两张单据开票日期是2007年10月25日,均有刘树伟本人签名,但梁秀芬的名字被写为“梁秀粉”。
  事实上,卷宗显示,10月25日刘树伟早已逃离临沂,对于开票日期是否就是这天,梁秀芬表示记不清。但梁秀芬称,当时刘树伟还没案发,出于对“行长”的信任,她当时并没细看日期。
  梁秀芬认为,该笔交易为“存款”。但刘树伟予以否认,并解释为双方个人借款,对方也知道他是用于放贷,“数额属实,条(单据)是真实的,章也是真的”,但是与银行无关。他称,两张单据是之前借款汇总,是在梁秀芬胁迫下开具的,所以他故意将梁的名字和日期写错。
  梁的辩护律师指出,卷宗显示,刘树伟在其他材料上也写过“梁秀粉”,明显系书写习惯问题,时间是否写错,与把钱交给刘树伟的事实无关。

  是否伪造金融票证?
  庭上,刘树伟承认伪造金融票证罪,但辩称两张单据系受梁秀芬胁迫所写。辩护律师周泽指出,没有任何证据显示他遭到胁迫。
  公诉人认为,虽然银行票证及印章都是真实的,但上面的金额并不真实,临商银行的账户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梁秀芬个人或公司有巨额资金进入银行系统。根据讯问笔录等证据材料,足以认定梁秀芬和刘树伟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周 泽表示,梁秀芬所持的单据是真实的临商银行交易凭证,印章也是真实的,且有时任罗西支行行长刘树伟本人签名。“梁秀芬本身没有伪造金融凭证的行为,也非她 指使他人伪造,而是作为银行负责人的刘树伟,在收取梁秀芬钱款的情况下主动向其出具。整件事情,梁不存在任何伪造票证的行为。”
  周泽认为,此前庭审已查明,梁秀芬把钱给了支行行长刘树伟。至于临商银行没入账,只能说明银行管理存在漏洞。
  另一位辩护律师朱明勇表示,梁秀芬没到柜台存款是事实,但梁秀芬对刘树伟的认知是基于其是银行行长,且其出具的凭证和盖章都是真实的,梁秀芬可以认为是银行欠款,有理由主张返还款项的权利。

  是否存在逼供行为?
  庭审现场,梁秀芬还反映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时采用逼供手段。而公诉人则认为不存在逼供。
  卷宗显示,2011年8月1日,临沂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在临沂市看守所对梁秀芬三次提审。
  当 天第一次笔录中,梁秀芬供述:“我现在想来很后悔,因为没有现金存入银行却起诉人家银行,很不应该,我愿意撤诉,永远不再起诉临商银行,请政府一定对我宽 大处理……我把钱放到刘树伟那里用于高利贷,明知道没有把钱存到银行,刘树伟给我写的现金交款单是假的,却起诉银行是一种犯罪行为。”
  当天第三次笔录中,梁秀芬称,经过政府教育,她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多么可笑,让刘树伟伪造两张没有真实存款关系的现金交款单就起诉银行多么愚蠢、多么幼稚,“我现在非常后悔,我愿意撤诉,愿意将伪造的这两张现金交款单交给政府处理,永远不再做这种蠢事”。
  周泽指出,办案机关提审记录显示,对梁秀芬“2011年7月26日外提三天”,并以看守所提审室装修改造为名,“7月29日至8月1日外提三天”,此举违反《看守所条例》,且蹊跷的是,提审记录没直接表述为“7月26日至8月1日”连续外提。
  周泽说,他在会见梁秀芬时获悉,办案民警将她提出后,带到脱离看守所民警监控范围的地点审讯长达一周,“其间不让梁秀芬睡觉,给其‘吹空调’,进行变相体罚和逼供,最后才获得她的‘有罪’供述,而作供地点仍然记为看守所。这严重违法!”
  法庭上,梁秀芬强调:“承认起诉银行犯罪并放弃起诉权”系遭警方逼供,她想不通,追讨“存款”为何会招来牢狱之灾。
  庭审当天,两名被告人的共十余名家属在现场旁听,临商银行的代表没有列席。审判长听取了各方意见,未当庭宣判。

  临商银行:未受损失不便评价
  9月10日下午,在临商银行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人对京华时报媒体人表示,不知道当天二审。被问及银行如何管理金融票证和证章、在此案中是否有监管责任,该负责人拒绝回复。
  临商银行总行办公室主任表示,临商银行也未在此案中遭受损失。他表示,此案不便评价,应以法院判决为准。
  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曾代理梁秀芬诉临商银行案件。该所主任陈光武透露,刘树伟潜逃前,向当地企业家拉存款七八千万,梁秀芬起诉银行却遭“反诉”被判刑后,其他债主都不敢站出来。“梁秀芬案,一旦判她无罪,不排除其他债主效仿起诉,临商银行可能面临高额偿付压力。”
  辩护律师警方侦查权干预审判权
  周泽认为,此案当中,刘树伟违规操作导致银行可能承担民事责任,临商银行逃避责任而采取报案处理,公安机关在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未作刑事案件移送的情况下,径直启动对民诉案原告梁秀芬的刑事追诉程序,“此案的本质,是公安机关以侦查权干预法院的审判权”。

  慧择提示:梁秀芬起诉银行有她的理由,遭到银行的反诉,也有银行的理由,看来到底是谁的说法是正确的,还是需要警方来调查明白了。